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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創業環境,維護政府誠信,鼓勵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市長辦公會議紀要〔*〕13號的有關精神,決定設立*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扶持企業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企業資金是市政府專項用于實施鼓勵和扶持企業投資發展政策措施中應由市本級承擔的資金。
二、扶持企業資金規模為5億元,由市級財政在5年內通過每年預算安排支出和預算外資金劃轉等進行籌集。
三、扶持企業資金的使用范圍:
1、對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國有中小企業改制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政〔*〕17號)規定進行改制的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網點改造、旅游設施項目資助,科技創新與質量措施項目補助,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項目補貼,國有改制企業負資產彌補。
2、對*年年底前已發生原鼓勵外商與外地企業來杭投資及高新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經濟行為的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旅游設施項目資助,科技創新與質量措施項目補助,以及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項目補貼等扶持性措施所發生的支出。
3、對收入級次市級、稅務信用A級、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總額超過市定規模的獨立納稅企業,*年以后新認定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經市政府專項批準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產品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土地出讓金返補、經濟適用房獎勵、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助、科技創新與質量措施項目補助和相關規費減免等扶持性措施所發生的支出。
4、經市政府專項批準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支出,包括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研制開發國家級新產品、省級高新產品和經市政府專項批準的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產品,以及實施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扶持所發生的支出。
四、扶持企業資金使用審批程序:
由企業提出申請并隨附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審核、確認后,填制《*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按規定的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及權限報批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
五、扶持企業資金的財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財政扶持性資金作專項撥款處理,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單獨核算與反映,今后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再行結算和處理。
1、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1、2、4款規定取得的財政扶持性資金,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計入“資本公積”;高新技術企業形成資產部分和負資產改制的市屬國有企業抵補負資產后結余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其他企業計入“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
2、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3款規定取得的財政扶持性資金,屬形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的,轉作“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屬核銷部分的,沖銷“專項應付款”。
六、扶持企業資金由市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