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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針對原規劃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現公寓式酒店(含產權式公寓酒店、時權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寫字樓等帶有居住功能公共建筑的情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經確定為城市配套服務公共建筑(特別是居住區公建配套用房)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其用地性質和建筑用途。
二、凡房地產市場推出的各類土地,市規劃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其用地性質和建筑用途,對混合類型的建筑應當明確分項內容、比例等詳細規劃指標。
三、今后出讓的地塊中,除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明確為重要地段并有景觀要求或特殊用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共建筑外,允許建設可分割銷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批、辦證和管理:
(一)市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用地性質和建筑用途,對公共建筑提出規劃指標、消防設施、停車位配置、日照間距、衛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標準進行審批;
(二)公建建筑項目不得出現帶有公寓、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建設單位和審批部門在對名稱進行審批時,應嚴格規范其用詞,避免誤導消費者;
(三)單元式公共建筑類項目設計應明顯區別于住宅項目,套內不得設置通管道煤氣的廚房和外挑式陽臺;
(四)公共建筑房屋產權不得作為辦理戶籍、學生入學等手續的依據;
(五)對上述項目,市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管理部門應按公共建筑項目核發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等證書。
四、允許分割銷售的公共建筑(公寓或寫字樓)應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一)具有獨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公攤面積不大于分割銷售面積的30%;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類配套設施具備獨立計價計量條件;
(三)整個項目的公共設施和配套用房等內容,均需明確產權、使用和管理性質;
(四)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經營管理和提供物業配套設施等服務工作;
(五)物業管理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五、本意見頒布之前已經方案批復批準建設的類似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寫字樓(含單身公寓)等項目,在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和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個研究處理。
六、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七、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