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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投資環境,確保我市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實施依法行政,加快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WTO規則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嚴格設定行政許可,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規范行政行為,完善運行機制,提高政府效能,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
二、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的原則。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嚴格界定和設定行政許可項目與非行政許可項目,并依法履行職責。
(二)公共利益的原則。按照政府管理職能轉變的要求,全面取消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行政許可,進一步完善對涉及社會安定、國計民生、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資源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并嚴格監管。
(三)機制創新的原則。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的創新。
(四)規范高效的原則。按照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嚴格規范并優化審批工作的各個環節。
(五)效能優先的原則。按照權責明晰的要求,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行政審批職能,減少交叉、重疊審批。
(六)責任追究的原則。對已取消許可事項的部門,仍在審批和未經行政許可部門批準擅自設定許可事項或擴大審批范圍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審批問責要求,實行嚴格的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同時,對屬職責范圍內的許可事項,部門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責任。
三、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開展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做好規范設置工作。
1、嚴格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我市各部門現有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對不按《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調整或廢止,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和條件設立審批事項。對取消審批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制定監督制約和后續監管措施。
2、做好對口銜接。根據我市實際,在國務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對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繼續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防止管理工作缺位、失管。
(二)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審批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各行政許可審批機關要建立健全統一受理、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網上公布和受理,審查、告知和聽取意見,延長期限批準,聽證規則,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工作,行政許可決定公布,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責任追究等8項配套制度。
1、健全受理制度。對同一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應當確定一個內設機構,負責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咨詢及審批決定的送達;由兩個以上行政審批機關實施的同一許可事項,由牽頭機關設立受理窗口,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申請事項受理后,受理方應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或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場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具體指導,做到當場告知或5日內一次告知。要結合機關辦公業務系統建設和政府門戶網站應用,實行網上公布辦事指南、下載表格、受理反饋,以方便公眾,提高效率。
2、依法審查審批。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按規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許可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申請的決定;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實的,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核實,不得隨意增設審批條件;需要實地核查后才能作出決定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對情況復雜或重大,有爭議或經審查后不準予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審批機關必須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規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優化現有審批事項的各個環節。每個審批環節必須明確具體的審批條件、責任、權限和時限,并制定清晰規范的審批運作流程。受理、審核、決定、轉出、送達等工作環節的時間節點和處理情況,應有真實、準確、完整的記錄,以備監督檢查。
4、加強收費管理。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年內基本完成行政許可事項收費的清理工作。對經行政許可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取消審批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非行政許可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允許收費外,行政審批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法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改革管理體制機制,推進政府行政管理創新。
1、構建全市行政服務體系。改革市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管理體制,組建*市行政服務中心,并以現有市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為核心,市其他有關部門(專業)行政審批辦事中心為分中心,區、縣(市)行政辦事中心、鄉鎮(街道)便民服務窗口為網絡單位,構建全市行政服務體系。
2、優化審批機制。在有效管理的基礎上,繼續抓好減少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的審批改革。認真總結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的“一審一核”和“告知承諾”等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年內凡基本具備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和承擔資質準入管理的行業協會,都要實行“一審一核”或“告知承諾”,以提高辦事效率。
3、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WTO規則,建立既符合我市行政管理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進一步加快實施電子政務,利用現代管理手段,全面開展網上交互式辦公。凡面向企業和社會的審批、管理及服務業務,原則上都要通過互聯互通的電子政務網絡系統和政府門戶網站,實現網上運行。年內凡面向公眾業務的部門,至少有一個辦事項目實現網上受理和反饋。要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嚴格管理關系國計民生和與公共利益聯系密切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健全監督制約制度,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1、加強行政審批效能監察。進一步發揮“96666”效能投訴中心的作用,加強力量,加大對行政審批的監察力度。同時,進一步完善本市各集中辦公大廳內舉報箱和舉報電話監督檢查制度,并依法進行投訴處理。
2、建立健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我市效能建設的要求,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審批機關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行政審批制度建設、規范運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行政審批工作及其監督管理負總責。每個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都應當按照審批工作的范圍、職責、權限等要求,落實邊際清晰的崗位責任,并按職責嚴格實行行政過錯問責,對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要予以及時嚴肅處理。
3、完善行政審批監督和考核制度。在市級行政部門內部,按照審批人員和監管人員必須分開的原則,實行監管責任制;要建立和完善對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社會監督,上級對下級審批工作的驗核和監督,對違法和不當的審批行為申訴、舉報等制度,實行有效的過程監控。結合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評,制定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審批職責情況的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