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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
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
作用。為了搞好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竣工驗收范圍: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技術改
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
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二、竣工驗收依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
和設備技術說明書以及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以及主管部門(公司)有關審批、
修改、調整文件等。
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還應按照簽訂
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
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3。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
同時建成使用。
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
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
手續。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
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的產量,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
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
(公司)批準后,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國外引進設備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考核合格后,進行竣工
驗收。其他項目在驗收前是否要安排試生產階段,按各個行業的規定執行。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工程),三個月內不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
資產手續的,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或地方)的基建試車收入分成,由銀行監督
全部上交財政。如三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
適當延長期限。
四、竣工驗收程度:
1。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
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
(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
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
2。建設項目(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使用
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
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驗。
3。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成,經過各單位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具
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
建設單位向負責驗收的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五、竣工驗收的組織: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
由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和限額
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
門組織驗收。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
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
作報告,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并實地察驗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情況,并對工程設計、
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評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對遺留問題提
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
六、竣工決算的編制:所有竣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
必須對所有財產和物資進行清理,編好竣工決算,分析預(概)算執行情況,考
核投資效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公司)審查。竣工項目(工程)經驗收交接后,
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七、整理各種技術文件材料,繪制竣工圖紙:建設項目(包括單項工程)竣
工驗收前,各有關單位應將所有技術文件材料進行系統整理,由建設單位分類立
卷,在竣工驗收時,交生產單位統一保管,同時將與所在地區有關的文件材料交
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以適應生產、維修的需要。
八、各部門(公司)、各地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