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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公開,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加強我區重點污染源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家環??偩帧蛾P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和《*市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的范圍:省、市、區控重點工業污染源和1萬噸/日及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第三條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信息采集、處理、評價、公開、反饋和監督過程要制度化和規范化,并逐步實現信息化。為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區環保局成立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督管理辦公室。
第四條重點污染源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按照各企(事)業單位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分環保誠信、環保警示、環保嚴管三個等級,依次以綠牌、黃牌、紅牌標示。區環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將評價結果在*區環境保護局網站*和公眾媒體上公開。公開評價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企(事)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章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條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污染控制、環保守法、公眾監督管理情況三項,共15項指標。具體如下:
(一)企業污染控制情況
1、工業廢氣達標排放;
2、工業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沒有超過規定限額;
3、工業廢水達標排放;
4、工業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沒有超過規定限額;
5、噪聲達標(在城鎮區域范圍內或者廠界外有環境敏感點的企業必須監測環境噪聲);
6、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按規定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二)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
7、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8、沒有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
9、無偷排、漏排、直排超標污染物行為;
10、無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排放污染物情況;
11、無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
12、沒有擅自擴大生產規模或擅自改變(增加)生產工藝的;
13、沒有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眾監督情況
14、沒有經查實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
15、沒有因環境污染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
第六條企業環境信用狀況分為三個等級,以不同顏色標識:
(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色牌表示。評價標準為上述l5個指標全部達標。對上述15項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其中有一項不達標,則不得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二)環保警示企業,用黃色牌表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警示企業:
1、污染物排放超標,但不嚴重:工業廢水或者工業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少于20%,或者企業廠界外的噪聲超標造成擾民問題,或者城鎮區域范圍內的企業噪聲超標;
2、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
3、未按時繳交排污費,在收繳單位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后,仍未在限期內繳納排污費的;
4、查實有1次拒報或2次以下(含2次)漏報、虛報、瞞報排放污染物行為的;
5、因環境污染問題被群眾來信來訪、投訴,經查證情況屬實,并沒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的,對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經濟損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
7、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的。
(三)環保嚴管企業,用紅色牌表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嚴管企業:
1、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工業廢水或者工業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20%以上;
2、危險廢物未按規定委托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3、未按時繳交排污費,在收繳單位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后,仍未在限期內繳納排污費,被行政處罰(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4、發生較大或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
5、查實有故意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超標排污的;
6、查實有2次以上(含2次)拒報或3次以上漏報、虛報、瞞報排放污染物行為的;
7、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評價機構與程序
第七條相關科室、監察分局和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每年9月30日前將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向區環保局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督管理辦公室報送。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現場監測后,應在一個月內將監測結果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反饋給企業和相關環保部門。
第八條區環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對各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信用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結果,并報經局務會議審議后,將擬評價結果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應當在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對擬評價結果的意見反饋區環保局,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提出異議視同默認)。區環保局在接到企業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反饋的有關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
第九條區環保局在*區環境保護局公眾網上對擬評價結果公示7天,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并負責對公眾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十條經公示無異議后,區環保局正式公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在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工作中,不按規定評價或者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給相關企(事)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動態管理,有關企(事)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我局將隨時在*區環境保護局公眾網上公布有關環境信息:
(一)故意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偷排、漏排、直排)一經發現查實,信用級別立即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生產規?;蚋淖儯ㄔ黾樱┥a工藝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查實,信用級別立即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三)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則立即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第十三條對獲得綠牌的環保誠信企業,區環保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給予優惠,或者在環境管理中采取傾斜政策:
(一)授予“*區環保誠信企業”稱號;
(二)推薦授予“廣東省*市*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
(三)向*市環境保護局推薦申報國家環境友好企業;
(四)開展清潔生產或技術改造申請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的,環保部門給予優先考慮;
(五)可作為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的優先條件;
(六)減少企業排污申報(包括監測)頻次,按規定的最低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對獲得黃牌的環保警示企業,環保部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集中力量加強管理:
(一)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視整改情況確定;
(二)按規定的最低要求適度增加企業排污申報(包括監測)頻次;
(三)區監察分局和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應適度增加現場抽查監測和監察頻次;
(四)環境污染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關閉;
(五)超標或超量排放污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對獲得紅牌的環保嚴管企業,環保部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集中力量加強管理:
(一)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中不予通過;
(二)按規定的最高要求確定企業排污申報(包括監測)頻次;
(三)各級環保部門盡可能增加現場抽查監測和監察頻次;
(四)環境污染嚴重的責令限期治理;
(五)超標或超量排污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六)故意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超標排污的,規勸企業將環保設施委托專業運營企業實施專業化運營。
第十六條區環保部門對黃牌的環保警示企業和紅牌的環保嚴管企業,要加大現場監測頻次和巡查力度。對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報請當地政府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第十七條本區的省重點污染源按《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評定等級,相應等級的監督管理按本辦法規定增加監管要求。
第十八條本區的市重點污染源按《*市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評定等級,相應等級的監督管理按本辦法規定增加監管要求。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