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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切實解決好本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規(guī)范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減工作,根據《*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減的申請、審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我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減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賃,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補貼,由申請對象到市場上租賃普通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是指由市政府對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時期內給予住房租金核減的行為。
第四條同時具備如下條件的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區(qū)非農業(yè)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和撫養(yǎng)關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區(qū)非農業(yè)常住戶口3年(含3年)以上;同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年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連續(xù)救助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處單位住房);
3.沒有住房的。
第五條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收購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舊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騰空公有住房;
(三)根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計劃,興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第六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配租,應當由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七條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配租應如實申報相關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申請家庭享受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qū)居委會作出調查意見,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證明,并經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年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及戶口簿;
(四)申請人所處單位或所處社區(qū)居委會作出調查意見,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第十條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
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申請人不服,可在收到書面告知書后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書面告知書后90日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異議人不服,可在收到書面告知書后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書面告知書后90日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登記后,應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實際情況以及租賃房屋的勘查情況,計算出每月應發(fā)放的租賃住房補貼金額。
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登記后,應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實際情況,給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隊輪候。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優(yōu)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yōu)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應根據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變化的事實,相應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輪候配租資格。
第十二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須憑住房租賃合同與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xié)議。協(xié)議應明確保障人數與面積、補貼標準、撥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每次撥付的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按6個月時間計發(fā),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租賃期限計發(fā)。
第十三條已準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應當由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明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合同約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申請家庭成員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計。申請家庭成員按與戶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具體租金標準為:磚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0.5元,磚混結構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0.7元,鋼砼結構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1元。
對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積的部分房屋,超過部分的房屋租金標準為:磚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1.00元,磚混結構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1.50元,鋼砼結構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2元。
租賃住房補貼的金額以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為基數,按租賃住房相應房屋結構的租金標準計算補貼金額。具體為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補貼2元;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補貼3元;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補貼4元。
第十六條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并由其將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條對已核準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資格,采取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已核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專項檔案,實行跟蹤管理。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每年應將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減情況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每隔3個月時間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關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變化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減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戶,可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免交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門連續(xù)救助達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員人數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勞動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殘疾人證書的,且家庭成員人數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困難家庭;
(四)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戶,可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減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員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且被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被撫養(yǎng)人現沒有經濟收入的;
(二)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住房租金減收幅度,原則上不超過該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條對于準予免交或租金核減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金核減手續(xù)。免交或租金核減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圍,只限于經核準配租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內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條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減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取消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減保障資格的決定,停止發(fā)放住房補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因家庭人數變化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標準的;
(三)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連續(xù)一年(含一年)以上超過當年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低保救助資格已經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終止的;
(四)擅自改變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取消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減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退回。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確有住房困難而無法騰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經申請人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可以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續(xù)租該住房,但續(xù)租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一年。市場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聯(lián)合調查后擬定,物價部門核準后執(zhí)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并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將根據我市經濟發(fā)展情況,適時調整。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提供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物業(yè)管理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依照物業(y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好處的,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