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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介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招牌、布幅、標牌、實物模型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飛行器、特殊類載體等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和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的統一受理,負責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專門意見,負責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并予以公布實施。
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的專項規劃,并對戶外廣告的布點實施審批。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主體資格登記和監管及戶外商業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協助市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電力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梁和行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面等公共場地的,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拍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獲取戶外廣告設置權。
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招標、拍賣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招標、拍賣工作的程序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招標、拍賣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物價、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招標、拍賣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審批手續。
第七條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廣告設計、制作、編審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聘書;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設計、制作方案;
(五)戶外廣告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使用協議書、合同等;
(六)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經公開招標拍賣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權中標通知書;
(七)利用建(構)筑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筑物承載安全證明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受理戶外廣告申請;
(二)經審查,依法需經其他有關部門核準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于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審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核準的書面意見;
(三)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核準文件或者書面意見,認為申請人的設置申請符合設置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重要景觀地段的戶外廣告設置應報市規劃委員會審批,所用時間不計入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期限。
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內容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時間的,應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屬于占用公共場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廣告業主或經營者,可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安全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群眾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礙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六)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七)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設施或區域。
鼓勵設置電子顯示屏(牌)、霓虹燈、景觀燈等高科技景觀廣告組群,限制設置張貼式廣告,嚴禁設置立柱式廣告。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書寫規范;
(二)設計藝術美觀,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潔統一,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設計、制作和安裝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編號、廣告業主或經營者名稱、使用期限。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業主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廣告中以所占面積或時間不低于10%的比例統籌安排戶外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牌面空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對技術上確實存在操作困難無法按規定安排公益廣告的,由廣告業主和經營者報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選擇適當時間和方式進行統籌安排。
公益廣告內容的審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商相關職能部門實行。公益廣告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第十五條張貼式戶外廣告,應當張貼于指定的公共信息欄內。禁止在指定公共信息欄以外的建(構)筑物、樹木、電力、通訊等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張貼廣告。
公共信息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的專項規劃定點設置。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廣告業主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維護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并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廣告業主和經營者應按規定及時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管。對經審批的戶外廣告,對其是否按許可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及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等跟蹤檢查;對已經到期的戶外廣告,應及時告知廣告業主和經營者予以自行拆除;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廣告業主或經營者應在期滿前1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的戶外廣告,分別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有許可期限,期限屆滿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廣告業主或經營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廣告業主或經營者承擔。
(二)有許可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設置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繼續保留至期滿;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或者雖符合戶外廣告技術規范但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與廣告業主或經營者協商,對尚未期滿的時間,按設置成本相應折算予以經濟補償后由廣告業主或經營者自行拆除;協商不成的,可根據城市建設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許可機關撤回許可,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許可機關給予補償。
(三)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但不符合戶外廣告技術規范的未到期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廣告業主或經營者按規定整改直至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四)已批準設置但無期限規定的,應按照《*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期限比照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廣告業主和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未按照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部門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陳舊、變形、損壞、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市容市貌的,書面責令廣告業主或經營者限期改正;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市城市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的或投訴、舉報人舉報的案件,依法屬于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對情節惡劣或有不良記錄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市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