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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的決定》,落實《*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推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工程實驗室)是以產業發展需要為出發點,為加強基礎研究和產業研發間的有機銜接,強化產業技術源頭的創新體系布局,增強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大企業、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采取產學研合作的方式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省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
(二)開展高技術產業化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
(三)開展重要產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
(四)凝聚、培養產業技術創新人才;
(五)開展產業技術研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
(一)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
(二)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
(三)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四)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一)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二)省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
(三)省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和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定省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建設領域,指導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省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編制和下達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四)組織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五)組織申報國家工程實驗室。
第七條省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組織實施省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落實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省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省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和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與審理
第八條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單位,應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要求,結合組建單位的優勢和基礎,編制省工程實驗室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出意見后,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和省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報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省工程實驗室的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四)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省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一條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省工程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報主管部門核準,主要負責主持實驗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計劃、聘任實驗室有關工作人員等。省工程實驗室應設立由相關專家組成的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發展任務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省工程實驗室實行建設和運行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建設期內,省工程實驗室應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建設進度報告。建成驗收后,省工程實驗室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委;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
第十三條省工程實驗室完成建設內容和目標后,應及時編制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大綱另發),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驗收,并做出驗收批復。
第十四條省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將制訂《*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評價辦法》,對省工程實驗室定期進行評估,并根據評價結果予以表彰或懲戒。
第十五條省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如需變更或調整,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項目申報單位和主要依托單位如需變更或調整,須按照省工程實驗室的申報程序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