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實施辦法在我市的貫徹執行,依法加強對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做好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進行水土保持勘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區劃、規劃,參與城鄉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專業規劃中有關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工作,制定并監督執行水土保持年度計劃;
(三)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預報;
(五)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六)負責水土保持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七)調查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各鎮轄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鎮水利站負責。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對本轄區內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時,必須持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市計劃、環保、建設、農業、林業、土地、礦產、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土保持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并按照誰開發誰保持、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進行預防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行為進行檢舉:
(一)違法毀林、破壞植被的;
(二)違法開墾荒坡地的;
(三)向河道、水庫、塘壩和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垃圾或者尾礦廢渣的;
(四)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
(五)違法采石、取土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第二章預防與保護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持植被,擴大植被覆蓋面積。
禁止毀林開墾、破堰種植和放火燒荒。
第九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范圍內開墾坡地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條在林區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須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水土保持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修建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建材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計劃部門不得立項。
第十二條單位申請開辦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人申請開辦個體采礦的,必須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有關采礦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應由生產建設單位聘請持有國務院或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及自然地理概況;
(二)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積;
(三)棄土棄渣的位置及數量;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預測;
(五)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進度;
(六)治理費用概算、年度投資計劃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項目單位報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后,應在規定的期限(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為60日,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為30日)內審批并給予答復。逾期未予審批或者未予答復的,項目單位可視其水土保持方案已被批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必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土保持設施竣工報告,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毀壞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其保護范圍包括:
(一)梯田、地堰(埂)、截流溝、蓄水池、水窖、排水溝和溝頭防護、跌水等構筑物;
(二)淤地壩、欄渣壩、尾礦壩、谷坊、水平階、魚鱗坑、護堤、河灘造地、水土保持專用道路、排洪橋涵、圍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護范圍;
(三)水土保持林木、植被及苗圃、植物埂、果園等植物設施;
(四)水土保持監測網點和科研試驗、示范場地、設施及安全防護范圍;
(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八條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告。
第三章治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治理水土流失,應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結合本地的資源開發建設,建設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結合農田基本建設,采取整治排水系統、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持耕作等措施,有計劃地對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第二十一條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明確規定治理標準、完成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二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可以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統一組織受益內的農民統一治理,也可以由農民個人、聯戶或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治理。實行承包治理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合同應明確規定治理范圍、標準、承包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在承包治理有效期內,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承包治理合同轉讓給第三者;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
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草及其他成果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增加的土地歸承包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或個人承包荒山、荒溝、荒灘進行農業開發,在承包合同中必須載明水土保持措施的有關內容,在開發過程中,不得損壞水土保持設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礦、探礦、采石、挖沙、取土、筑路、修渠、燒窯等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對新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規定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治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自行治理或聯合治理的,應當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預算,繳納防治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繳存市財政專戶,實行第二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從事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中,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使其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須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顯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熱心水土保持事業,支持和推動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五)同破壞水土保持行為作斗爭有功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規定,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非法開墾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罰款。
擅自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擅自開墾荒坡地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至一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并處造成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范圍內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治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交市財政。
第三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