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漁業局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所轄海洋捕撈、淺海灘涂養殖的船舶、設施、人員以及進出我市沿海漁港和漁港水域的漁業船舶、設施及其所有者、經營者。
第三條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沿海各鎮、各漁業生產單位都應成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組織海上搶險救助,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條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考核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漁業船舶管理
第六條漁業船舶所有者必須在其戶籍所在地或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按規定申請辦理檢驗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船舶技術證書、航行簽證簿、船舶國籍(登記)證書、漁業許可證、船舶戶口簿和船民證等有效證書、證件,方可從事漁業生產。
第七條漁業船舶應按標準定額配備職務船員、普通船員,職務船員必須持有合格職務證書,普通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并取得合格的證書(四小證、綠卡)。
第八條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號型、聲號、旗號等設備,并按規定設置和存放。
(一)20馬力至59馬力漁業船舶須配備無線電船用對講機;
(二)60馬力以上漁業船舶須配備單邊帶電臺、雷達、衛星導航儀。
第九條漁業船舶所有人必須對漁船及其船員的安全負責,履行為所有出海船員購買人身保險的義務。
第十條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漁港監督機構批準登記后,按規定刷寫、固定;更改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原批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船舶進出漁港必須由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簽證,并接受安全監督檢查,服從漁港監督和港口調度人員的指揮。
第十二條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時,必須留足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和隨時操縱,并采取有效的防風、防火、防盜、防凍、防煤氣中毒措施。
第十三條嚴禁漁業船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作業。
(一)已在港內停泊的各類漁業船舶,聽到五級以上風力預報或遇到五級以上風力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遇有五級以上風力,掛機漁船和木帆漁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級以上風力,6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級以上大風,40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級以上大風,所有漁業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業的各類漁業船舶,收聽到或遇有前項規定的相應風力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抗風、避風措施,禁止強行拖帶航行。
第十四條嚴禁酒后駕船、開機。漁業船舶在海上作業時,船上人員必須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業。
第十五條從事外海作業的漁業船舶應嚴格遵守有關國際公約,遵守我國同有關國家的漁業協定,尊重鄰國主權。除有協議者外,不得進入鄰國(地區)領海和禁捕漁業水域從事生產活動。因避風、救急、割擺等特殊原因,確須停靠鄰國港口的,事先應將前往港口、船名號、船員人數、進港原因等電告國內主管部門批準,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門批準或認可,方可駛入。
第十六條新造、改造漁業船舶,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準造證明后到具有造船許可證的船廠建造、改造。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年審、年檢手續。嚴禁使用報廢漁船從事漁業生產。
第十七條漁業船舶在海上發生意外不能自救脫險時,應立即發出呼救信號,并迅速將出事原因、時間、地點、受損情況和救助要求等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求助報告,應當及時上報有關領導機關,并立即組織救助。
第十八條海難現場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號后,應迅速趕到現場,盡力救助遇難人員和船只,并將現場情況和本船船名、位置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海上漁業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記下船名、船號、船位、時間、糾紛原因并保留有關證據,待回港后立即報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嚴禁扣留綁架對方船員、打架斗毆和扣押或砸壞對方通信、導航設備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養殖生產管理
第二十條加強漁業養殖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單位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證;從事養殖生產的還應根據《漁業法》的規定,依法取得養殖證。
第二十一條海域使用證和養殖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請書;2、海域使用論證材料;3、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二)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三)取得海域使用權后,要從事養殖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市政府批準并頒發養殖證。
第二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及各漁業生產單位應加強對養殖海域灘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業準入機制。承包海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個人,必須具有必備的經濟實力、養殖生產管理經驗和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三條漁業養殖單位應當定期對養殖船進行維修檢驗,并保持船名號清晰,養殖船應當在船體外部標明載重線。嚴禁超載、超高、超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扣留或吊銷證書、證件、罰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規定配備號燈、號型、聲號、消防、救生、通信等設備的;
(二)未按規定刷寫或固定船名、船號的;
(三)在港內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員的;
(四)在海上作業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駕船、開機和臨水作業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非法使用報廢漁輪從事漁業生產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農業部《關于立即堅決制止買賣報廢漁輪的緊急通知》規定給予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給予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超航區、超抗風等級出海作業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漁業生產人員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屬于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生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港工程船、拖輪、交通船、駁船、漁政船。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