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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合伙組織起來就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及《*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66號)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貸款條件
第一條貸款對象和條件。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其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也可根據經營需要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標準參照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規定。
第二條貸款用途。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個人經營、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條貸款額度。對個人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2萬元,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經辦銀行根據該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第四條貸款期限。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若確需延長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按規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五條貸款利率。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執行,不得向上浮動,具體還款方式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
第六條貸款辦理機構。*縣宏馬中信擔保有限公司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作為*縣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指定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銀行。
第二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自愿申請。凡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可自愿向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提供相關資料。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直接向縣就業管理服務處提出申請。
第八條推薦受理。鄉鎮(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貸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推薦到縣就業管理服務處進行復審。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縣就業管理服務處對貸款申請人進行復審,同意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資料報擔保機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縣就業管理服務處對其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比例及簽訂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審查,同意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資料送經辦銀行。
第十條貸款審核。擔保機構收到縣就業管理服務處送來相關資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完成項目效益計劃、信用評估、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及實地考察等工作。承諾擔保的,擔保機構向經辦銀行出具《擔保通知書》,經辦銀行自收到《擔保通知書》及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之日起,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同意貸款的,按有關貸款管理規定辦理放貸手續。對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貸款申請人說明理由。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自收到縣就業管理服務處送來相關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完成項目效益計劃、信用評估、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及實地考察等工作,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同意貸款的按有關貸款管理規定,辦理放貸手續。對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貸款貼息、撥付與補助
第十一條貸款貼息。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由縣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期間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的,由縣財政給予50%的貼息。
第十二條貼息資金撥付。貼息實行"先付后貼"的辦法。借款人按約定結息方式向經辦銀行支付利息,持完息憑證向縣就業管理服務處申請貼息,具體辦法按照《*縣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貸款補助。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銀行向其發放貸款而發生的呆賬損失,由縣財政局按相關規定核定后承擔10%的補償。對開辦符合上述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的經辦銀行,由財政部門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為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0.5%。
對運作小額擔保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由縣財政支付擔保費,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
第四章貸款擔保基金
第十四條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財政部門籌集,專項用于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專戶儲存于經辦銀行,封閉運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適時調整擔保基金規模。
第十五條貸款擔保規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最高限額。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擔保基金風險管理。貸款擔保基金對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財政、勞動等部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
第十七條代償責任。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由擔保機構在3個月內向經辦銀行履行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貸款管理與考核。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待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該項貸款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相關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十九條貸款催收與管理。對于出現的逾期貸款,勞動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并及時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業優惠證》和下崗失業人員信息數據庫中予以記錄,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依據。經辦銀行要及時將借款人不良信用錄入個人征信系統,作為能否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務、申請貸款的依據。
第二十條貸款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實際探索建立貸款風險管理長效機制,通過簽訂《借款承諾書》明確對多次催繳貸款不還的借款人進行鄉鎮(街道)公告等形式,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穩定有序開展。
第六章各方職責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職責:負責牽頭組織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動小額擔保業務的開展。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好經辦銀行與相關部門的關系,及時掌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有效指導其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職責:負責籌集資金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定期調研貸款需求情況,合理調整基金規模;及時足額撥付有關資金,健全小額擔保貸款代償損失補償機制;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及指導培訓工作。嚴格審查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的資格、證件等情況,指導符合條件人員辦理貸款;配合擔保公司、銀行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協助擔保公司、銀行向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催收貸款;宣傳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引導下崗失業人員、小企業正確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情況,及時與相關部門、擔保公司及銀行溝通信息。
第二十四條擔保公司職責: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工作,設立專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賬戶,實行單獨核算;認真審查貸款申請項目,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定其貸款額度和期限;監督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跟蹤項目、企業經營情況,從嚴控制貸款擔保風險,發生風險時應及時通報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貸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還款的,應在3個月內向經辦銀行履行清償責任,并負責追索貸款。
第二十五條經辦銀行職責: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回收工作。根據本辦法要求制訂操作細則,并報人民銀行*縣支行備案;調查貸款申請人情況,核定其貸款額度和期限;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對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的,及時向借款人催收貸款,待擔保基金代位清償后,仍應積極協助催收貸款;當貸款不良率過到20%時,及時告知人民銀行、財政、勞動等部門;在擔保基金代位清償并收到財政部門書面通知后,應恢復受理貸款申請。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相關貸款和擔保的具體實施操作辦法,落實好相關政策。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縣支行、*縣財政局、*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縣支行、*縣財政局、*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