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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制度的通知》政辦發〔2009〕20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建立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9〕3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制度。對城鄉最低生活保證制度的補充。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以“救急救難救危”為主;
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實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和范圍
一)臨時救助的對象
且長期居住在本縣轄區內,凡具有本縣戶口。因突發性、臨時性等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1最低生活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
2雖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
3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二)臨時救助的范圍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傷害導致經濟支出過大。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2因患危重癥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仍然巨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3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
4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屬于臨時困難救助范圍
1具有外地戶籍而長期不在外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3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
第六條臨時救助的規范
以解決臨時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為底線,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財政和臨時救助資金狀況。鄉村參照本縣鄉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等因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給予人均2個月的鄉村低保月人均保證水平以下的一次性臨時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給予人均2個月的農村低保月人均保證水平以下的一次性臨時救助。農村參照本縣農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等因素。
家庭無力支付學校報到費用的可給予自己赴學校報到所需的一次性車(船)票費用的臨時救助。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
臨時救助原則上每個家庭每年只救助一次。每個家庭每年救助規范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七條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對象。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以下證明資料: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低保證、五保證、經縣教育局核實并加蓋印章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
4安全、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和有關資料后。會同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調查、核實、評議并公示,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發給《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資料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因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暫時生活困難的家庭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時。經調查核實后,及時審批。
四)臨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完成審批手續后直接組織發放。
第八條臨時救助資金的來源
通過財政預算、上級補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建立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并根據臨時救助需要及縣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確定臨時救助資金預算額度,縣財政從2010年起安排臨時救助資金預算。逐年增加資金投入。同時,可以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從本級安排的城鄉低保預算中列支臨時救助資金。
第九條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縣財政部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戶,專門核算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結余情況。縣民政部門在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嚴格與單位正常經費分開。
二)縣民政部門按月將臨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
三)臨時救助原則上以現金救助為主。
四)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臨時救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廣泛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