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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提高鄉村品位,第一條為加強鄉村管理。給市民營造舒適、恬靜、衛生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鄉村綠化條例》省實施〈鄉村綠化條例〉方法》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縣鄉村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搞好鄉村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村規劃區各單位特別是宣傳、教育、廣電、文化等部門應加大鄉村管理宣傳力度。自覺遵守鄉村管理法律、法規,服從城管部門管理。
由縣人民政府給予懲處、獎勵。第五條對鄉村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條鄉村建設必需嚴格規劃管理。應當內容健康并堅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符合國家規定的鄉村容貌規范,使用者或產權所有者應定期進行裝修粉刷、油飾和清洗。對有損市容的建筑,應當及時進行修整或者撤除。
第七條鄉村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環衛、交通、人防、電力、郵電通訊、廣播電視、消防等公用設施。
第八條鄉村街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等設施。堅持美觀整潔。
第九條車輛進入城區。嚴禁帶泥和將廢棄物拋撒在街道上。
畜力車進入城區必需帶有糞兜和清掃工具。
第十條嚴禁在街道兩側搭建棚架或遮陽(雨)棚等。
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資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需先經城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規定料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鄉村主干道的供水、供電、廣播電視、通訊線路必需進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條規范廣告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戶外和其它公共設施上張貼、涂寫、懸掛及在大街小巷、公園、廣場和店外等設置宣傳物品。
嚴禁在鄉村南北大街、凱旋路、步行街、前進路、東西街等主干道懸掛過街橫幅。未經城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商品劃行歸市。嚴禁在主要街道和學校門前擺攤設擔;商業營業執照必需按城管部門劃行歸市的場地操持,禁止在主街道門店從事機動車維修、廢品收購、水泥、石灰、建材、彈棉花、洗車等污染鄉村和有礙市容的行業經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擴音器具進行叫賣。
第十四條嚴禁在鄉村內放養雞、鴨、鵝、羊、兔、豬、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條綠化設計必需與工程建設設計同步進行。
舊城改造后綠地率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不按規劃設計的不得動工。鄉村新建區綠地率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
第十六條嚴禁擅自占用鄉村綠化用地、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嚴禁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鄉村新建管線應當躲避樹木。當鄉村內樹木生長影響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響,確需修整時,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修整。
確需砍伐樹木、損毀花草的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因鄉村建設施工。并按規定補植或補償。
第十九條提高城區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區街道及公共場所照明。做到有專人經常檢查維修,確保亮燈率不低于95%。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合第二十條鄉村環境衛生設施須統一規劃。符合環衛設施設置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鄉村公廁依照鄉村規劃要求。并由建設、城管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臨街建筑工地必需按要求圍欄作業、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需依照城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及時清運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對單位和從業者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由城管部門掛牌,定期檢查通報。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傾倒在垃圾容器外。環境衛生管理所對城區垃圾必需做到日產日清。
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嚴禁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嚴禁在街道及公共場所焚燒垃圾、樹葉、枯草及冥紙。禁止在鄉村街道兩側、廣場及公共場所私自種植作物。
第二十六條住房、店面不得將雜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
第二十七條城區燃放煙花爆竹時間不得逾越晚上12時。禁止在鄉村主干道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鄉村街道丟撒冥紙。
第二十八條工廠、醫院和學校等單位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嚴禁任意排放、傾倒。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條鄉村交通行駛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交通狀況設置停車場。
縣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交通平安、疏通的情況下規劃停車泊位,城區道路范圍內。并根據交通狀況適時調整。車輛須在停車泊位內有序停放。
鼓勵沿街有停車條件的單位提供有償停車服務。
第三十條鄉村交通客運實行公交優先。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城區指定的客運站點停靠、上下乘客。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需符合鄉村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二條城管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排水設施的管理。
不得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等雜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損壞排水設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筑物。
臨時占壓、開挖排水管道者,確因建設需要。應事先報經城管部門批準,并設置平安防護措施后方可占壓、開挖。
第三十三條城區內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供水、排水設施必需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條城區道路及兩旁破路施工。架設電桿、維修道路和溝渠進行的建設活動,必需經城管部門批準,并料理有關手續,維護道路完好和維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緊急搶險情況,可先施工,后報批。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富。對有損照明設施行為的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撤除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由城管部門負責遷移或拆除,費用由申報單位承當。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損壞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撤除或者變卦其用途,屬批準后占用損壞的由城管部門監督修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方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