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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理,促進文明、衛生環境建設,提高城鎮環境質量和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州市人民政府年8月9日的《關于加強州市城區管理的通告》,州市人民政府年8月17日的《州市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和區人民政府年9月20日的《關于加強“門前三包”商業網點和單位庭院環境整治的通知》的規定,現就加強城鎮管理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禁止亂倒垃圾、污水和向樓外丟廢物。違者除責令清除外,并處25元罰款。
二、323國道、峰山大道和文明大道是禁止占道路段,嚴禁未經批準占道經營,違者一律收繳物品和經營工具,并按主干道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
三、各種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必須在規定地點定向整齊停放,車輛的污水、污物不得隨意灑落污染道路,違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四、鎮屬各企業事業單位、工商個體戶、住家戶等一律實行“門前三包、門內達標”。
1、包衛生。負責清除本戶、本部門區內污水、污物,禁止亂倒、亂放、亂扔、亂堆,實行自產垃圾用桶、袋、簍,裝好把垃圾倒入垃圾池內或清運清潔車內,做文明標兵。
2、包綠化。按城鎮建辦統一規劃設計選好園林設施,種好管理好本部門的花草樹木,爭創文明庭院。
3、包秩序。本部門負責自己門前轄區內的社會秩序,創造文明、健康的生活環境。
五、嚴禁未經批準在道路和圩鎮內亂搭、亂建、亂堆、亂放,違者除責令拆除清理外,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六、施工工地必須圍檔作業,不得塵土飛揚,不得堵塞交通要道。施工單位、個人應事先到鎮城管中隊辦理有關占道手續,并在一定的范圍時間內完成,未經批準,不得占道施工,違者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七、特殊需要在街道、路面開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城管中隊批準,并繳納挖掘修復金、占道費和保證金,違者罰款1000元至3000元。
八、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依法辦事、秉公辦事,對拒絕阻礙執法或者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