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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保障困難居民基本醫療權益,根據《省城鄉醫療救助辦法》(民〔〕15號)有關規定,結合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有關實施辦法(以下統稱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及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并依據規定標準及程序給予其醫療費用補助和診療優惠。
第三條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解決困難居民基本醫療需求;(二)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提高醫療保障資源整體效益;(三)政府救助與社會捐助、慈善救助相結合,以政府救助為主;(四)統籌城鄉,積極穩妥,突出重點,分類救助;(五)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及時便捷,救急救難。
第四條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應當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組織條件和物質保證,配備相應工作力量。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實施,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醫療救助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對在醫療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包括:(一)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二)城鄉低保對象;(三)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1.3倍之間)成員;(四)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其他城鄉困難居民。
第七條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資助標準:(一)城市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和城市低保對象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二)農村散居孤兒、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和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全額資助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享受合作醫療保險待遇;(三)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臨時困難救助的有關規定,資助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在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對其當年發生、個人自付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以下統稱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救助。
第九條住院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一)農村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按照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給予救助;(二)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當年個人自付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100%的比例給予救助;(三)城鄉低保對象當年個人自付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其中對患白血病等16種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四)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當年個人自付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給予救助;(五)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或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其他城鄉困難居民當年個人自付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條門診醫療費用救助比例:城鄉困難居民因患糖尿病等21種城鎮職工醫保統籌慢性病和白血病等16種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大病,當年個人自付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給予救助,其他城鄉困難居民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連續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鄉低保對象,初次診斷患有白血病等16種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大病且確無力先期支付醫療費的,可憑身份證、《老年福利證》、《兒童福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有效證件和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書,申請最高額度為5000元的重大疾病醫前救助金。
第十二條城鄉困難居民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比例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限額:(一)住院救助費用限額。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一般不超過3萬元;城鄉低保對象一般不超過1萬元,如因突發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大病,個人一次性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視情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救助;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其他城鄉困難居民一般不超過8000元。(二)門診救助費用限額。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不超過3000元,城鄉低保對象不超過2000元,其他困難居民不超過1000元。城鄉困難居民在醫療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可按臨時困難救助解決。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一)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因違法犯罪、醉酒、斗毆、自殺、自殘、他人傷害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因捐獻腎臟、肝臟等人體組織、器官發生的醫療費用;(四)因妊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五)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責任歸屬及有責任保險賠償的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六)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患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大病,憑身份證、《老年福利證》、《兒童福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醫療機構對其患重大疾病發生的住院檢查治療處置費(含注射、穿刺、換藥、洗胃、灌腸、普通檢查治療)、普通床位費、住院診療費、院內專家會診費、護理費(含一、二、三級和特殊護理)、取暖費、常規手術費用減免70%;檢驗費(含臨床類、生化類、免疫、微生物)和醫療設備檢查費(一般透視費、特殊透視費、X光攝影、造影檢查、B超、彩超、CT)減免30%。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要依托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并做到各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開展網上即時審批,對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實行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救助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散居孤兒、城市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憑身份證、《老年福利證》、《兒童福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后,對于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給予即時救助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個人負擔費用。各縣市區民政或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部分資金,并定期與醫療機構進行資金結算。
第十七條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其他城鄉困難居民憑戶口本、身份證、收入證明和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月或按季度審批后,直接發放或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并逐步推行委托金融機構的社會化發放方式,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到位。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要采取適當方式定期公布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開展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救助資金
第十九條市和各縣市區分別建立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組成來源:(一)以近3年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支付資金平均數額為基數的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二)當年預算農村五保集中供養資金的10%;(三)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出部分;(四)上級補助資金;(五)基金結余;(六)基金利息;(七)不足部分由愛心捐助資金或其他社會捐贈資金補充。
第二十條醫療救助基金設在市和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市級醫療救助基金對市中心區(芝罘區、萊山區)所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資金補助60%,并對已建立基金的其他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印發的《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政辦發〔〕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