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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公文是政府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的工具。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和政府辦公室公文制發程序,提高公文質量,體現公文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擬稿
以區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主辦部門全面負責公文擬稿。
(一)公文草稿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有針對性和時效性,語句嚴謹流暢,結構條理清楚,數字準確詳實。政策性公文要注明有效期。
(二)如公文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由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會商,取得一致意見。
(三)公文草稿完成后,主辦部門填寫《市區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文件制發簽批卡》,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后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區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文件制發簽批卡附后,可以復印使用或政府辦公網下載)。
二、公文審修
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全面負責公文草稿的審修工作。
(一)初審。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對文件進行初審,如沒有必要發文、公文草稿質量差,作退回處理。
(二)修改。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指定側重秘書負責公文草稿的文字修改工作,主要把關修改語句、數字、格式。
(三)復審。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針對全區實際、公文意圖、領導要求進行復審修改。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文,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把關。
三、公文簽發
區政府辦公室側重秘書負責公文呈送區政府領導簽發。
(一)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請主管副區長審閱后呈區長簽發;特殊情況下,可由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簽發;緊急情況下,可由主管副區長審閱并報區長同意后先行發文,以后履行簽發手續。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公文,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后,請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請區長或主管副區長審閱同意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三)區長辦公會紀要由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閱后,請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四、公文印制
(一)校對。公文經簽發后,由側重秘書再次對公文文字、格式進行校對,確保無誤,并由區政府辦公室專人登記文號、印數。
(二)印刷。區政府辦公室文印室負責打印樣稿,提供紅頭文件紙,一般情況下,由主辦部門負責印刷公文。
(三)用印。文件印刷完成后,由區政府辦公室機要室蓋章,并留存10份連同簽發原件存檔。
五、文件傳送
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傳送。特殊情況下,由主辦部門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