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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規范保障性住房供應程序,加強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侯等環節的監督與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特就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加強政策性住房供應管理的通知》及市、縣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二、嚴格保障性住房供應程序
保障性住房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候制度,經濟適用房申購程序分配參照廉租住房供應程序(見附件一)執行,農村危房改造申報程序附后。
三、嚴格保障性住房規范管理
1、實施動態管理。縣房管局作為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監管,實施動態規范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實行租售并舉的廉租住房和購買5年之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出售的,由縣房管局統一回購,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重新分配。
2、嚴禁出售、轉租或閑置。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或產權人不得出售、轉租或閑置保障性住房,一經發現,一律收回,沒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3、強化監督檢查。要切實強化對全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的監督檢查,此項工作由縣監察局牽頭,縣房管、民政、財政、公安、物價、街道辦等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要對所有住房保障對象逐戶逐幢進行審核,一經發現違反政策規定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現象,要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