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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因土地出讓發生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根據《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支撥付的意見》(府發號)文件和市政府有關抄告單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業平臺工業項目用地。工業平臺工業項目用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及部門業務費(若市里少扣了這幾項的,由區里足額扣取)后,額撥付給工業平臺,專項用于工業平臺基礎設施建設。
二、經濟開發區(含板橋工業園)、下村工業平臺工業項目用地。經濟開發區(含板橋工業園)、下村工業平臺工業項目用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及部門業務費后,額撥付給工業平臺,專項用于開發區或工業平臺基礎設施建設。
三、平臺外工業項目用地。工業平臺、經濟開發區(含板橋工業園)、下村工業平臺之外的工業項目用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廉租房保障資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儲備基金)、農民培訓基金、部門(財政、國土)業務費、征地工作經費等八項資金[以下簡稱八項基資金(基金)]后,額撥付給項目用地所在鄉鎮(辦),專項用于小城鎮建設和農村建設。
四、退城進園區土地。退城進工業平臺、經濟開發區(含板橋工業園區)、下村工業平臺的企業原地塊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成本、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農業開發資金、廉租房保障資金后,額的50%撥付給企業。
五、開發區范圍內土地。開發區范圍內土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農業開發資金、廉租房保障資金等三項民生工程資金及部門業務費(若市里少扣了這幾項的,由區里足額扣取)后,區財政全額撥付給開發區,專項用于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六、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土地。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土地根據府辦抄字號文件規定全額繳入渝水區國庫,區財政在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廉租房保障金等三項民生工程資金及部門業務費后,額撥付給鄉鎮(辦),專項用于城中村或棚戶區改造。
七、破產或改制企業土地。破產或改制企業土地,在市財政按規定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并返還渝水區財政后,區財政按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實際需要撥付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改制或職工安置。額不足安置職工的,由區政府向市政府請示要求返還所提取的八項資金(基金)。若土地出讓金繳入區財政,則區財政同樣在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后,額按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實際需要撥付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改制或職工安置。額不足安置職工的,經區政府批準同意,所提取的八項資金(基金)根據安置需要返還給原土地使用者。
八、商業項目用地。星級賓館、大型娛(游)樂場所、購物中心設施建設用地,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后,額30%撥付給投資者,用于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后,額50%撥付給投資者,用于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除此之外的商業項目用地不予撥付。若商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繳入區財政,則區財政參照市里政策執行。
九、機關劃撥用地。利用機關事業單位原劃撥土地進行商住開發,其土地由政府(按土地管理權限由市政府或區政府)依法收回并進行招拍掛出讓,并按土地管理權限市政府或區政府按現行劃撥價對原土地使用單位給予補償。
十、機關建房用地。機關事業單位需異地重建辦公用房的,原土地由政府(按土地管理權限由市政府或區政府)依法收回并進行招拍掛出讓,其土地出讓金按土地管理權限市政府或區政府在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后,額撥付該單位,用于辦公用房的建設。
十一、其他項目用地。上述1-10項項目之外的項目用地,所繳交的土地出讓金一律不予撥付。
十二、不按規定開發用地。享受了政府優惠政策,但自身不開發或開發達不到要求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按原受讓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加上同期銀行利息對原受讓方進行補償。
十三、特殊重大項目。對加快渝水區發展的特殊重大項目,需在土地出讓金方面給予更特殊優惠政策的,經區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十四、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各項目用地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產生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一律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