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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中央、區、市駐涇企業的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駐寧企業和自治區國資委監管國有資產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意見》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區、市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我縣有關部門對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職責分工:
(一)縣安監局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對縣內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對中央、區、市駐涇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二)縣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財政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中央、區、市駐涇國有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工作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四)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部門及區、市有關部門設在縣內的有關機構負責。
(五)中央、區、市駐涇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對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縣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加強對相關行業或領域的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1、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情況;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3、企業安全規劃制定實施、安全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等經濟政策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備設施和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情況;
5、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
6、企業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7、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及相關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和依法持證上崗情況;
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
9、建設項目工程承發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監理情況;
1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
11、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等應急能力建設情況;
12、開展各類安全生產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及其整治情況;
13、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預警、報告、處置和事故責任追究情況;
1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1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帶班、值班制度執行情況;
16、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17、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重點監督檢查情況。
(二)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的原則,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對本轄區、相關行業內的中央、區、市企業進行逐一登記并建立安全監管臺賬;安監部門要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將其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防止因職責不清、工作缺位,造成監管盲點、漏洞。
(三)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在本縣新設立或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中央、區、市駐涇企業要主動接受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依法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季度定期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隱患治理和事故等情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流動性和跨行政區劃異地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中央、區、市駐涇企業,應當接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切實落實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要求,加強對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為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發展、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應急能力、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將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之中。
(三)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中央、區、市駐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央、區、市駐涇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報告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駐地中央、區、市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中央、區、市駐涇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四)中央、區、市駐涇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動、信息或事項,要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的年度計劃、總結以及隱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要及時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五)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區、市駐涇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協作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