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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我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明確部門職責,理順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使廣大群眾依法購買、使用民爆物品有章可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申請購買、使用民爆物品的礦山開采企業必須是合法開采企業,且必須三證齊全(即: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礦山開采證、民爆物品使用證)方可按程序申請。
二、具備民爆物品申請資格的礦山開采企業購買、使用民爆物品首先要向當地公安派出機構申請,經審查后將申請材料報送縣安監局,縣安監局接受材料后,立即組織人員到礦山開采點,對礦山的安全爆破條件、所需炸藥的數量、時間進一步確認,經審查準確無誤后,兩日內簽審意見,并移交公安部門。縣公安部門接受材料后,參照縣安監局審查意見,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三日內做出最終能否供應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的決定。縣公安部門對所有售出的民爆物品按編碼嚴格登記造冊,并負責監控民爆物品的流向。
三、縣安監局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有權依職責要求公安部門停止或恢復向礦山企業供應民爆物品,縣安監局依照礦山開采證書標明的年開采量確定該戶企業的年使用爆炸物品數量,并控制日常開采所需爆炸物品的供應量。
四、縣民爆公司組織成立專業民爆服務隊為礦山提供爆破服務。爆破作業時,縣公安、安監部門派人現場監督,民爆服務隊實施爆破作業,安監部門將現場爆破的民爆物品的數量、品種、規格、時間、爆破操作規程記錄在案。
五、縣公安部門負責民爆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的安全監管工作。鑒于我縣礦山企業點多面廣的現實,由公安部門會同民爆公司在礦區設立科學、合理、安全的民爆物品儲存點,合法購買的民爆物品必須儲存在指定地點。
六、建立完善的礦山爆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定時、分流放炮制度,執行嚴格的押運員、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制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七、縣公安局、安監局分別將每月供應的爆炸物品使用情況和爆炸物品現場爆破記錄情況以及安全管理情況,各自以書面材料形式月底前上報縣政府。
八、縣公安局、安監局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協作,縣政府負責這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九、礦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和公安派出機構,是加強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民爆物品行為的打擊和監管。對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