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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金融的先導作用,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正確把握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關系,增強工作主動性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實體經濟是金融業發展的基礎,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是金融的本質要求,金融與實體經濟休戚相關、共存共榮。金融機構要始終堅持金融與實體經濟共同發展、協調發展理念,深化金融與實體經濟對接,不斷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力求在轉型跨越、支持產業發展上有新作為,在深化改革、優化服務上有新舉措,在擴大融資規模、拓展融資渠道上有新突破,在促進金融業均衡、協調發展上有新提升,滿足實體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導向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政策環境和公共服務環境,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引導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金融機構要將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立足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明確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積極推進組織機構、業務結構、產品服務、考核制度優化調整,加強對各分支機構的動員和指導,形成正確導向,不斷強化對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
二、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加強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三)支持藍色經濟區建設。圍繞藍色經濟區建設,完善投融資體系,鼓勵設立與涉藍經濟緊密結合的金融機構,開發有關金融產品。進一步加大對涉海及臨港重點產業、企業和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擴大海域使用權、船舶、海上物資等抵(質)押貸款業務。與涉藍產業投資基金深化對接合作,探索建立支持涉藍產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四)支持重點產業和重點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突出信貸投放重點,綜合運用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同業合作等方式,支持重點園區、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發展。引導金融機構面向地毯、漁具、家紡、海洋漁業等在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基地型產業,發展圍繞核心企業、覆蓋產業上下游的供應鏈融資模式。加快發展融資租賃,支持船舶、汽車、紡織、食品等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大對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投入,對符合政策的平臺融資項目進行支持。
(五)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新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為支持重點,進一步擴大融資規模,提升融資比重。鼓勵金融機構設立面向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繼續完善“科技支行”運作模式,加快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進一步深化“政產學研金”合作,創新服務平臺,豐富合作方式。有效發揮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為創新型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
三、保持信貸平穩增長,滿足實體經濟合理資金需求
(六)促進信貸均衡穩步增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宏觀貨幣政策,合理安排信貸投放總量和節奏,保持月度間、季度間的平穩投放。爭取信貸工作實現“三個高于”,即全市信貸增速高于全市經濟增速、中小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增速、涉農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增速,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持。
(七)多渠道爭取增加信貸規模。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爭取總行、省級行的支持,力爭將市列為資金配置的重點區域。加強與政策性銀行的對接,爭取更多涉農扶持資金。支持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到市開展業務,擴大異地銀行授信規模。
四、加快發展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八)大力推動企業上市融資。充分發揮我市推進企業上市融資扶持政策的引導激勵作用,推動企業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強化對擬上市企業的分類指導,加強創投、信貸服務等綜合扶持,推動其加快上市步伐。支持上市公司強化資本運作,通過并購重組及其他再融資手段,突出主業,加快產業升級。
(九)促進股權投資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優化投資創業環境,吸引更多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我市。鼓勵和引導有實力企業參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公司、產業投資基金,深化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對接。
(十)引導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持企業發行各類債券進行融資,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規模。鼓勵設立區域債務融資發展基金,支持區域集優債券、中小企業高收益債券的發行。積極幫助解決企業債券融資所需的增信、擔保等問題,采取可行方式降低企業債券融資成本。
(十一)穩妥參與場外交易市場發展。支持高區爭取“新三板”試點,推動優質企業到代辦股份系統掛牌。穩妥推進企業到國家或省級監管機構認可的股權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充分利用各類要素市場支持企業發展。支持原上柜公司通過場外市場交易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十二)引導企業穩妥進入期貨市場。支持企業積極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降低經營風險,逐步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增強自身產業競爭力。鼓勵期貨專業機構通過業務創新和差異化服務,為實體企業提供有效的風險對沖工具,規避市場風險。
五、充分發揮保險業作用,為實體經濟保駕護航
(十三)提升保險業保障水平。支持保險業機構開拓保險市場,擴大保費規模。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穩步發展,探索發展涉農高風險險種和巨災保險,鼓勵開展林木和特色農業保險試點以及水利工程等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業務,引導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業務。大力發展公眾責任、環境污染、醫療事故責任等責任保險。加快發展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外貿企業發展。
(十四)促進保險業創新。鼓勵保險業機構創新保險業務,大力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涉農物權抵(質)押貸款保證保險、擔保機構再保險、科技保險等新型業務。引導保險機構積極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探索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對接合作的有效機制,進一步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六、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涉農和中小微企業支持
(十五)壯大涉農涉小金融服務體系。推進農村信用社“股份制、銀行化”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充分運用差別準備金率、支農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扶持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積極穩妥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市(區)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進一步優化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環境,各級工商、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單位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政策,為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以及擔保抵(質)押等事項提供便捷服務。鼓勵比照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扶持,在涉農業務補貼、貸款風險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加快融資性擔保業發展,鼓勵有實力、符合條件的出資主體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股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或成立再擔保機構。積極穩妥地發展各類新型地方金融組織,更好地為“三農”和中小微企業提供支持。
(十六)創新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制。鼓勵各金融機構研發多元化、個性化金融產品,開發中間業務,提高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加快中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完善中小微企業貸款專項考核激勵機制,簡化審批流程。積極發展產業鏈、商業圈、融資倉儲、融資租賃等融資模式,豐富中小微企業融資方式。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創新業務品種,提高差異化服務水平。
(十七)促進縣域金融創新發展。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向縣域延伸發展,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種類和數量。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趨勢,加快農村金融產品、服務方式、擔保抵押方式的創新。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信用評價結果在支農資金、農業項目開發等方面的應用。加強農村支付結算體系建設,推廣涉農補貼“一卡通”、農村自助服務終端等助農取款服務。
七、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服務外向型經濟
(十八)發展跨境金融業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產品,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規模、覆蓋面和影響力。探索推進以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為核心內容的主體監管新模式,方便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加大對“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毗鄰日韓的優勢,爭取開展韓元等小幣種掛牌交易以及人民幣與日元直接兌換等試點業務,優化本外幣兌換環境,支持涉外企業業務開展。
八、創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互動發展
(十九)規范發展民間投融資。進一步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渠道,鼓勵民間資本按監管要求發起設立金融組織。逐步推進民間借貸信息平臺建設,促進民間借貸行為陽光化、規范化。鼓勵公證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開展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民事糾紛法律咨詢、代擬民間借貸合同等業務,為民間借貸提供法律服務。支持保險業機構、擔保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保險和擔保,降低民間借貸風險。進一步完善多部門聯動服務和監管機制,促進民間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二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在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切實做好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判預警,完善應急機制。強化重點領域風險管控,防止平臺融資風險、民間融資風險、企業資金鏈風險等積累蔓延。以信貸誠信體系建設為重點,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信用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輿論監督等手段,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嚴厲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等行為,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