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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市駐嵐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地方財源建設,增加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深化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依法治稅,大力組織稅收收入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根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認真貫徹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提高依法治稅水平。
二、完善信息傳遞,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涉稅信息的傳遞工作,嚴格按照社會綜合治稅涉稅信息傳遞要求,定期通過“區電子政務專網社會綜合治稅系統”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稅務部門通過篩選、歸類、分析、落實,對每一條涉稅信息都進行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涉稅信息執行到位、稅款征收到位。
三、實施委托代征、代扣代繳,實現稅收源頭控管
(一)財政部門:負責對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應稅項目、收費收入營業稅及其附加的代征工作;負責在撥付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款時,代征建筑業營業稅及其附加。負責撥付工資及各種專項獎勵獎金個人所得稅的代扣工作。在撥付工資及各種專項獎勵獎金時,一律先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再撥付。
(二)住建部門:負責向地稅部門傳遞建設項目信息,憑地稅部門審核登記后的《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城區建設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的代征工作,對投資建設項目在審批過程中,一律預先代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再進行審批。
(三)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營業稅及其附加的代征工作。
(四)住建、國土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等相關產權轉讓手續時,一律先通知納稅人到地稅機關繳納各項稅款后,憑稅收完稅證辦理有關產權轉讓手續。
(五)國稅部門:負責代開發票納稅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款的代征工作,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按照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金額,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款。
(六)公路、交通部門:負責道路工程施工建設項目營業稅及其附加的代征工作。對道路施工項目,一律先按照合同金額代征稅款后,再進行審批或撥付工程款項。
(七)公安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市永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爆破器材銷售環節代征增值稅、資源稅等相關稅費。
(八)各鎮、街道:負責撥付建設工程款營業稅及其附加的代征工作。對撥付建設工程款項的,一律先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結算報告和有關資料代征稅款后,再支付工程款項,未繳納稅款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九)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工作,在發放工資時,一律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再發放職工工資,并按月向地稅機關報送全員全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十)金融部門:負責為稅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十一)各保險公司:負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辦理車輛的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對未繳納的,一律不予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抵觸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范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要按照國家規定,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對發票非法買賣猖獗的地區進行重點整治。財政部門要大力支持發票刮獎、搖獎和舉報獎勵工作,保證獎金落實到位。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以稅務部門合法有效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無稅務部門發票的,一律不能作為合法入賬憑證;轄區范圍內使用沙石土的企業或單位,一律以國稅部門發售使用或者代開的發票作為入賬憑證。
五、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考核獎懲
(一)區政府成立區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政府辦、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地稅局,主要負責各綜合治稅單位信息收集、整理和落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完成綜合治稅任務;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的綜合治稅工作進行考核;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綜合治稅工作情況;向各綜合治稅單位通報涉稅信息提供和委托代征稅款情況。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強化措施,加強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將社會綜合治稅納入本單位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職責分工,明確代征代繳科室和人員,認真完成有關信息提報和代征代繳工作。
(二)制定社會綜合治稅考核獎懲辦法,把綜合治稅工作作為對各單位綜合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年年底,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要根據區社會綜合治稅考核獎懲辦法,對各有關單位的綜合治稅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意見,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兌現獎懲。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由區政府通報表彰,授予“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并每年拿出一定的資金,對全區考核前五名的給予獎勵,專項用于獎勵協稅護稅人員或補助協稅經費。對單位配合不力造成稅款流失的,要進行通報批評,財政撥款單位由財政部門扣相應的行政經費。對各單位的考核得分納入區年度績效考核。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