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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建設局、市建委培訓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市建設教育的健康發展,規范各建設教育辦學和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行為,理順市場行為與行業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建設教育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有關指示精神,做好建設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現對規范我市建設教育的培訓行為,維護建設教育的正常秩序提出貫徹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我市各從事建設教育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相應的經費。在我市從事建設教育的任何機構和部門,都必須符合以上規定。
凡符合條件和有關規定的辦學機構,可按建設部、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開展建設教育的相關教學培訓業務。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和規定的單位的教學培訓行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實行建設教育培訓機構網上公示制度
為了加強對建設教育辦學(培訓)機構的管理,確保教育培訓質量和教學工作秩序的規范化、制度化,今后凡在我市從事建設教育辦學(培訓)的單位,都必須按規定將申報辦學(培訓)的有關資料,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屬地建設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后,由*市建設委員會按程序初審后報省廳審核確認。我市對確認的建設教育辦學(培訓)單位在《*建設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對于不符合辦學(培訓)條件、弄虛作假的單位,將在網上進行通報,并取消其申報和確認的資格。凡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和取消申報確認資格的單位,今后不得再在我市從事建設教育的辦學和培訓的活動。
三、從事建設教育師資的確認和管理
從事建設教育的人員一般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國家教育機構核發的教師資格證書;
2、具有高級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3、長期從事與建設教學相對應的各專業技術骨干。
各辦學(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以上條件,在教學培訓落實教師時,要按照上述條件聘請與建設教育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執教人員。各主管建設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從事建設教育的師資進行管理,建立建設教育培訓師資庫,并進行上網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不符合執教條件的人員,要及時予以調整,確保建設教育的培訓質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能,視情組織檢查并通報。
四、進一步做好建設教育培訓的計劃管理
1、凡在我市從事建設教育的辦學機構,必須根據市建委每年度下發的《關于申報建設教育計劃的通知》要求,將本單位年內的建設教育計劃由所在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報到市建委(科技處)。市建委年度建設教育計劃一經下達后,各辦學(培訓)機構,要嚴格按教育計劃下達的培訓項目實施。對于確實需要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必須按程序報批。
對未列入計劃的有關教育培訓項目,全市建設行業各相關單位均可有權拒絕參加培訓。
2、*市建委《關于規范建設教育培訓材料上報的批復》(甬建科[20*]195號)文件下發后,我市各從事建設教育的辦學(培訓)機構向省廳報送有關建設教育培訓的文件、資料等,統一由市建委(科技處)負責,按有關程序審核蓋章后上報。
五、堅決制止建設教育中的無序行為
要嚴格規范建設教育辦學(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各從事建設教育的辦學(培訓)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和收費申報制度。符合開展建設教育培訓主體資格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建設教育培訓辦班需要收費的,要事先按有關程序向物價部門進行報批,嚴格按審批標準進行收費。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組織舉辦建設教育指令性的培訓辦班,要嚴格按照*市監察局、財政局、物價局《關于嚴肅黨政機關培訓辦班及收費紀律的通知》(甬監[20*]1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培訓辦班不得向培訓對象收取費用。對于不具備辦學(培訓)條件,以贏利為目的,濫辦班、亂收費的培訓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堅決予以制止,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將結果在市建委信息網站上進行公布。
六、加強對建設教育培訓辦班的檢查和指導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建設教育辦學(培訓)的行業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確保建設教育工作適應我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與需要以及建設教育培訓計劃的順利實施,及時解決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全市建設教育辦學(培訓)工作的指導和檢查,促進我市建設教育工作向著積極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健康方向發展,確保教育培訓質量。
市建委培訓中心要按照委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責職能和20*年4月11日市建委辦公會議紀要精神,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學設施和條件,切實有效地發揮建設教育的資源優勢,積極、優質地完成委下達的教育培訓任務。同時也要主動加強與各地建設局培訓中心(機構)、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溝通聯系,適應市場的需要,積極開展全市建設教育培訓和調研指導,在我市的建設教育工作中起好示范與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