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加強文物保護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文物安全,傳承和發揚優秀民族文化,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
1、文物是國家、民族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文物已逐步成為發展文化產業的優良平臺,加強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提升區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進地方三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作用越來越重要。保護好、管理好、發揮好境內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門、各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一定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審視和定位文物保護工作,切實擺正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把文物保護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加快經濟發展特別是旅游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擺到突出位置,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加大管理力度,強化保護措施。
2、我市境內文物眾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25處,其中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鷹潭市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貴溪市級文保單位25處(其中有兩處正在申報省級)。博物館館藏文物916件,其中國家一級文物1件;二級文物22件,三級文物50件。加強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貴溪的歷史文化底蘊,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旅游經濟發展,有利于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動我市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
二、政府主導,貫徹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規定
各鄉(鎮、街辦)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職責,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號)精神,貫徹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
1、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鄉(鎮、街辦)應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礎上,認真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就文物維修項目、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博物館、文物庫房、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制定出具體的目標和措施。
2、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各鄉(鎮)在編制和調整鄉鎮建設規劃時,在開展新農村建設中,應組織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鄉鎮建設規劃的制訂與審查。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和保護作為鄉鎮建設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在項目審批前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塘灣鎮、耳口鄉曾家村等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總體規劃、必須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必須保持原有的總體格局和傳統風貌。
3、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鄉(鎮、街辦)應將文物保護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文物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按照《江西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將文物保護管理經費(含文物維修、文物收購經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涉及有關市級(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有博物館的旅游開放點,其門票收入由市級文物管理所提取文物保護經費,用于當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維修,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鼓勵通過損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吸引社會資金用于文物保護。要設立文物保護獎勵基金,對文物保護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4、文物保護要納入體制改革。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設立的保護管理機構,未經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門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權屬。凡未經依法批準的,一律維持原有的管理體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管所、博物館等單位應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5、文物保護要納入領導責任制。各鄉(鎮、街辦應健全、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將文物保護工作列入議事日程,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除指定專人分管文物工作外,還應將文物保護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內容之一。對出現損害文物的事件,除應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外,同時應追究主要負責同志的領導責任。
三、守土有責,確保文物安全
1、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進一步加強各級文物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做好各級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博物館要加強文物庫房的防盜報警、防腐、防損壞設施和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對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應認真落實“保護范圍、保護標志、記錄檔案、保護組織”四有規定,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看護員保護網絡。對暫沒有級別鑒定,但具有一定價值的零散文物,文物行政部門要集中進行保護。
2、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各類工程建設應盡量避開文物保護區,凡涉及文物保護方面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文物管理部門進行文物勘探和調查工作。凡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選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單位應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宗教、園林、旅游區對其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保護、修繕,應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和維修方案,必須征得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實施。在工程建設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立即停工,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遇有重要發現,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侵占出土文物。因不及時報告造成文物滅失、毀損或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拒不上交的,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理利用,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1、文物工作要堅持以保護為主,同時要注重開發利用,力求在保護中求得發展,在發展中實現更好的保護。要充分發揮我市文物資源得天獨厚的優勢,為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文物利用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要促進以文物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業的發展,積極開展文物仿復制品及文物工藝生產,開展“以文補文”和“多業補文”活動。
2、堅決禁止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開發利用。凡涉及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項目必須經省、市兩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論證。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和用途的,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報批。將文物保護單位辟為參觀旅游場所,必須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
五、強化管理,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1、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臺、互聯網、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在法規允許的框架內積極做好文物宣傳工作,通過專題報道、拍攝專題片等形式加強對文物法律法規、我市文物資源、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2、要加大文物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文物走私、盜掘古墓葬、盜挖古文化遺址、盜賣石刻等惡性文物犯罪行為。重點查處違法的文物破壞案件,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公安機關要加大打擊力度,追繳的被盜文物要及時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收藏和處理,嚴禁以經濟處罰替代刑事處罰。海事、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應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3、加強對文物交易市場的監管。堅決取締非法文物經營活動,規范文物拍賣活動,實行文物市場行政許可制度,對文物經營定期進行專項檢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給國家批準的文物收藏單位或文物收購單位,嚴禁私自買給國外或境外人員。
六、完善機構,加強文物管理隊伍建設
1、市政府設立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市文廣新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隊、房管局、土管局、規劃局、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林業局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廣新局。文物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及時研究解決文物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健全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機制,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協調,共同擔負起文物保護職責。各鄉(鎮、街辦)場以及有關文物保護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設置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和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領導小組;對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經政府登記公布的文物點,應指定或聘請專人管理。各地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組成人員及保護員名單必須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加強文物工作隊伍和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注重高層次專業人員和兼通行政管理、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現代科技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要切實解決文物行政執法人員編制,要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隊伍的素質。要不斷完善縣、鄉、村文物信息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