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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縣城鎮建設步伐,加強城鎮規劃區域內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推動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縣域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劃撥范圍,優化配置土地資源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劃撥用地目錄》范圍審批劃撥用地。除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非營利性),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嚴禁擅自擴大劃撥用地范圍,將經營性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
劃撥土地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劃撥。連續2年未使用的劃撥建設用地、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劃撥建設用地的由縣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劃撥土地范圍的確定
1.縣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興建辦公場所,需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供水設施、燃氣供應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公共交通設施、道路、廣場、綠地)按規定劃撥供地,營利性供水、供氣和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
3.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及公共文化設施用地實行劃撥供地,營利性的除外。
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實行劃撥供地,營利性企業和上市公司除外。
5.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劃撥用地土地價格的確定
經省政府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繳納補償、安置、報批等費用。
1.劃撥土地的價格:占用耕地的每畝20萬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的每畝18萬元。
2.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辦公用地劃撥用地面積需嚴格控制,按在編人數(以編辦核定為準)人均50平方米以下標準核定劃撥土地面積。核定劃撥面積的土地價格根據第一款標準繳納,超出核定劃撥面積的土地價格按占用耕地每畝25萬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每畝23萬元。
(三)劃撥土地所需資料
1.用地單位申請用地報告;
2.項目立項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審批表、批單;
4.規劃定點圖、總平面圖或初步設計圖;
5.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6.法人代表證書、組織機構代碼;
7.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或批復。
(四)土地劃撥程序
1.用地單位向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2.國土部門擬定供地計劃;
3.相關部門(發改、規劃、環保、城建開發公司)辦理手續;
4.國土部門將劃撥土地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5.公示無異議后,國土部門擬定劃撥供地方案;
6.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
7.繳納相關費用;
8.發放劃撥決定書;
9.劃撥結果公示。
二、嚴格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強化土地稅費征管
凡需規劃建設使用的土地,除法律法規規定可劃撥供地外,一律實行有償供地。對工業、金融、保險、旅游、商業、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休閑旅游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出讓土地。
(一)對汝城地方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公共事業、金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駐汝機構等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實行掛牌方式,出讓底價按評估后集體議定的價格執行。
(二)取得土地后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確需改變的,需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征求國土部門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方可改變,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容積率補交出讓金。
(三)出讓土地程序
1.國土部門擬定出讓計劃;
2.國土部門與規劃部門共同設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
3.國土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由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4.編制出讓文件;
5.出讓公告;
6.出讓實施;
7.簽訂成交確認書;
8.成交公示;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三、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切實規范用地秩序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國有建設用地不得開工建設;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房產部門不得頒發房屋產權證。
(二)規劃、國土部門不得違規批準城鎮居民在規劃區內占用集體建設用地建住宅。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未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不得向城鎮居民私下交易。
(三)不按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時間動工開發的,對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閑置土地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費統一按劃撥或者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征收。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誤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動工開發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縣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