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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充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大工資監管力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解決農民工的參保問題;妥善解決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認真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加大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認真解決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差的問題;切實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相關公共服務;努力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建立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這幾方面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原則;加強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大對企業的工資監管力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統籌城鄉發展,逐步實行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創新形式,拓寬就業渠道,擴大勞務輸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長效機制;認真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條件;切實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加強農民工衛生預防工作;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建立農民工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和信息提供機制;著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等,具體材料請詳見下文:
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17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促進我州城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州工作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農民工是我州現代化建設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農民工廣泛分布在我州各行各業,一頭連著城市和發達地區,一頭連著農村和落后地區,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是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后地區的有效形式。20*年,全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收入預計將達5億元左右,將成為我州農村繼種植業、畜牧業之后的一大產業,是農民增收的重要載體和渠道。當前,我州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逐漸轉移到非農產業和城鎮中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州還將長期存在。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既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迫切任務,又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州城鄉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建設活力*具有重大意義。
(二)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長期以來,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制定出臺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現實情況看,與其他地區一樣,我州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突出,經濟、政治、社會等合法權益仍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現在:工資偏低,拖欠工資;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這些問題有礙社會公平與正義,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進一步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既要充分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使農民工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又要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努力適應新的工作、生活環境。二是堅持從我州的實際出發,統籌城鄉發展,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要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并安居樂業,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保障進城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使他們進退有路。三是完善政策和管理,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結合、方向性和漸進性相統一,城鄉統籌解決農民工問題。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又要依靠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解決長期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帶來的深層次問題。
二、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大工資監管力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加強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調整勞動關系。
1.勞動保障部門要從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把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擺在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要指導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應簽盡簽”的原則,結合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爭取在三年之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保20*年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不低于75%;20*年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不低于85%;力爭到20*年底,所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勞動合同內容趨于規范,勞動合同得到較好履行,基本實現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
2.要全面推行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按照“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原則,打破城鎮職工與農村職工、“正式工”與“臨時工”、本地職工與外來職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進一步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及履行程度。對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責令其與農民工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由其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2號)的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后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農民工造成損害的,還應由用人單位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賠償農民工相關損失。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建筑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要對象,以農民工為重點,建立健全錄用登記備案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兩項制度銜接流程,實行一體化運作。要把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列為勞動保障執法年審的重要內容,發現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責令限期補簽。在辦理流動人員招用工手續時,要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特別是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及時糾正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服務意識,加強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指導管理。
(二)加大對企業的工資監管力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
1.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拒不實行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督促企業在效益增長的同時提高勞動者工資。監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法加大對欠薪單位的罰處力度,針對不同行業的用工特點,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工資水平,加強工資分配宏觀調控體系建設,定期公布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實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促進企業普遍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分配制度,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推進勞動定員定額工作。
2.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全面監控和重點監控相結合,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的,要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工資支付情況;探索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完善監控手段。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被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有過欠薪行為的企業,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工資保證金,以保證農民工工資不因企業資金狀況而被拖欠。
3.全面實施最低工資標準,防止一些企業以計件工資名義壓低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認真執行*省最低工資標準,*市轄區內執行標準為月480元,每小時4.4元;其余9縣執行標準為月420元,每小時3.9元(今后最低工資標準有調整的,按調整的新標準執行)。落實法定節假日:春節3天,元旦1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火把節3天,州慶3天,合計16天。年制度工作天數為245天,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0.42天。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規范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
三、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解決農民工的參保問題
要根據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先著力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
(一)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為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有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各級勞動保障、安監、經委、建設和地稅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促使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凡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安監、經委和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證件。
從20*年開始,用三年左右時間推進以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劃”。對我州農民工比較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等重點行業,到20*年底,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農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業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企業相對較少的縣,要將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較高、職業危險較重的其他企業和行業作為工作重點。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農民工因事故發生傷亡時,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申請工作。對跨地區轉移就業農民工工傷后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制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二)妥善解決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
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使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一樣享有同等醫療保險權利和義務。
1.對于與用人單位長期簽定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應隨單位其他職工一起參加“統賬結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按10%的費率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堅持連續繳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對于使用農民工較多,流動性大,繳費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單建統籌方式只建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按6%的費率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2%。堅持連續繳費,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待遇。對于在城鎮從事個體工商服務經營者或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可以根據《*州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楚勞社發〔20*〕65號)規定,選擇10%或6%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按10%費率繳費的建立“統賬結合”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6%費率繳費的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享受相應的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待遇。
2.參加了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農民工,應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其中:以用人單位參保的農民工,大病補充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各承擔50%;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農民工,大病補充保險費由農民工全額承擔。
3.對于既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參加了醫療保險的農民工,首先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待遇報銷后,符合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再納入醫療保險相關待遇報銷。
(三)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
要進一步完善我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結合農民工的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要求,研究完善農民工參保辦法。對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根據有關規定可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同時,要加大農民工的參保力度,重點是在非公企業中就業的農民工。
四、認真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
(一)統籌城鄉發展,逐步實行城鄉平等就業制度
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起城鄉統一、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要進一步優化農民工轉移就業環境,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取消對農民工進城務工的職業工種限制,簡化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手續,取消專為進城人員設置的登記項目,為農民工進城就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各級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積極想辦法為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解除外出務工人員后顧之憂。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就業介紹機構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起規范、開放、高效、科學化運作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為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加強與用工單位的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監管力度,強化對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范職業介紹行為,對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勞務輸出的要對用工單位進行嚴格審核和跟蹤管理。同時,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堅決查處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介紹行為,切實維護外出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確保安全得到保障。
(二)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
各級勞務輸出機構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安全防護意識和外出就業能力。要建立一批教學質量高、師資力量雄厚、有高度社會責任感的培訓基地,要充分發揮勞動部門就業訓練機構和技校、中等專業學校的辦學優勢,依托這些辦學機構逐步開展定點、定向式“訂單”培訓。在培訓模式上,將基本素質培訓與專業技能培訓相結合,將勞務輸出培訓與上崗證書發放相結合,將輸出地培訓與務工地培訓相結合,對專項職業技能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證書考核制度,對適用普通勞動力的用工崗位,勞務輸出機構應組織人員到鄉鎮開展培訓,貼近農村,方便群眾,為外出務工人員盡可能提供便利。
(三)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轉移就業服務工作
各級勞務輸出機構要適應農村勞務輸出工作新形勢的需要,加強勞動力資源的管理和就業崗位開發,每年對全州10縣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城鎮失業人員進行摸底調查,并登記造冊,健全勞動力資源“檔案庫”和崗位“信息庫”,盡快實現全州范圍內富余勞動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網上共享。各級勞動力市場和鄉鎮勞動保障平臺向廣大農村勞動力定期供求信息,針對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城鄉失業人員免費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查詢、求職登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跟蹤服務、勞動保障事務等“一條龍”就業服務,有效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
(四)創新形式,拓寬就業渠道,擴大勞務輸出
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中,各級勞務輸出工作機構要做到“四個面向”,即面向沿海開放地區輸出,面向用工單位需求組織輸出,面向國家重點工程輸出,面向國際勞務市場輸出。同時要因地制宜,按不同年齡結構,不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輸出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培育一批勞務輸出基地,以點帶面,整體推進;二是要以州內的重點工程帶動勞務輸出,以重點工程、項目帶動勞務輸出是我們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勞動力轉移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三是逐步加大外派勞務工作模式,根據目前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勞動力嚴重短缺的現實,積極通過合法渠道開拓國際勞務市場,根據不同國家具體需求,通過實施出國前培訓后派遣輸出到國外就業;四是把民辦中介機構作為政府勞務輸出機構的補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促進富余勞動力轉移;五是積極支持鼓勵季節性靈活性輸出。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根據市場需求自發組織的季節性勞務輸出,這種方式充分利用農閑時間,使務工務農兩不誤。
五、加大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
(一)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長效機制
要規范我州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營造公正、公平的執法環境,營造良好和諧的就業環境,切實維護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杜絕和遏制新的拖欠行為發生。
1.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全部責任,因違規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審驗施工單位提交的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登記備案的證明、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商業銀行的工資保證金證明,方可發放。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有關憑證,并出具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認定的用工單位已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證明。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以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業主)應落實工程建設資金,不得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勞動行政部門的不良記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做出相應的處理。工商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不良行為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建設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招投標辦法,加強建設工程結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結算等行為。建設單位要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建設資金不落實,不到位,開工建設的項目,如果發生拖欠,建設單位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部門在不具有開工條件的情況下,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具體辦法按建設廳有關規定執行。
2.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資保障金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政府指定的銀行落實工程價款的3%保證金存入專戶,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同時,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久拖欠不改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工程竣工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足額支付進城務工人員工資證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并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取款證明到開戶銀行提取所剩保障金本息,并辦理銷戶手續。
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完善工資支付制度,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給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制度必須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支付制度應包括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農民工發現企業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和克扣工資,不支付加班工資,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企業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勞動保障部門將對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和監察。
(二)認真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1.以勞動合同簽訂為切入點,強化對工資發放、勞動安全、工時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監控。嚴厲查處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巡視檢查、舉報專查力度,主動出擊,多方聯動,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實行分區域、分行業、有重點、任務到人的執法監察,每年開展不少于兩次的農民工權益保障專項檢查活動,并以專項檢查為契機,向社會公布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電話,并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普法宣傳,促使用人單位知法、守法。
2.要進一步發揮勞動爭議仲裁的作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申訴的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等引發的勞動爭議要優先受理,簡化程序,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開庭、快裁決。對生活確實困難的農民工,可以減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費。勞動保障部門在受理農民工案件時應堅持屬地原則,勞動用工發生地勞動監察機構為舉報、投訴機構,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加強聯系,確保在查處跨地區的侵權案件時及時、有力。要加強勞動保障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學法制度,強化業務素質和業務培訓,加大監察員法規政策學習和開展評案議案力度,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保障。
3.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氛圍。任何組織或個人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六、認真解決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差的問題
(一)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用人單位是職業安全衛生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如實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知識及處理事故的應急措施等,為農民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民工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主要工種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進行強制性全員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監管職責,特別是要加強對不重視職工安全與健康、職業危害現象嚴重的一些中小企業的監管,強化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堅決停產停業整頓,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堅決查處;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要依法追究監管不到位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衛生、安監、工會等部門要定期聯合舉辦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宣傳,提高農民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強化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切實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
(二)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常年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用地手續不再另行辦理。農民工集中的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要對農民工居住用地給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勵,具體由州國土資源局牽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對城鄉接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具體辦法由州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推進社區農民工管理和服務,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配合,實行與城市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通過完善社區文化設施和公共服務,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相關公共服務
(一)切實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農民工實行以輸入地政府為主的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長期在當地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城市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在編制公共財政對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支出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由輸入地政府承擔。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當地教育經費預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以城市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政策,適當放寬并靈活處理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學需要的一些基本條件和證明條件,保證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均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子女入學。各地財政部門要按學校實際在校生人數(含農民工子女)核撥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要抓緊研究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與農民工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銜接辦法,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免除學雜費,具體辦法由州教育局會同州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制定。輸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繼續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的子女的教育問題。
(三)加強農民工衛生預防工作。輸入地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定期不定期地開展針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對農民工聚居地進行疾病監測,并形成工作制度。農民工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傳染病免費治療政策。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與本地兒童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免費接種政府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
(四)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流入地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機制。流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農民工免費提供《*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服務,實現流入人口和戶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務,嚴禁亂收費、亂罰款。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在雇用已婚育齡農民工時,應要求出示經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主動配合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流出地要加強農民工流出前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簽訂協議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工作,并簡化手續,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八、努力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具體辦法由州民政局牽頭研究制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外來農民工在我州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三者符合其一),即可申請在我州落戶。辦理戶籍手續除收取規定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各地還要結合我州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落戶條件,解決好農民工戶籍問題。
(三)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對非法侵占或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對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五五”普法規劃,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各地法律援助和服務機構要保障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充分發揮“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的作用,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鼓勵、支持律師和有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同時,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捐資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切實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領域,以農民工為重點對象,大力推進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維權機制,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婦女維權崗”的教育、維權功能。
九、建立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一)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州人民政府設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州農民工進城后相關權益保障的協調與落實工作。聯席會議由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州委宣傳部、州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州法院、州總工會、團州委、州婦聯等部門和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落實專人負責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縣市人民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建立農民工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和信息提供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醫療衛生、居住條件、計劃生育、法律維權、治安管理、宣傳教育、專項統計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統計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公安、人口、計生、農業等部門,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
(三)著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要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包括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技能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水平。要在農民工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農民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成為既熟練掌握職業技能,又具備良好職業道德的合格的產業工人。要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要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廣大農民工要努力按照現代產業工人的基本素質要求自己,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業務和生產技能,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范,履行當地城市居民應盡義務。
(四)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不公正對待農民工、甚至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要給予批評曝光,逐步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幫助農民工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宣傳、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縣市、各部門要按照上述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做好農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