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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和《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等國家九部委《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62號)建設部等國家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建房〔〕2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指建設完成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移交、租賃、進住等環節以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物業管理、資格動態管理和其它相關管理。
第三條本市城市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堅持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財政、城鄉建設、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和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移交與配租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分別移交給投資建設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管理,并辦理確權手續。
第七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租賃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簽訂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方可入住。
第八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評分排序實施細則打分排序,按順序分配房源。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來秦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申請順序安排房源。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承租人應按時交納租金及相關費用。
(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執行,人均面積超標部分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具有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其他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經營,租金可以根據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適當浮動收取,但幅度不得超過10%
(三)承租人應自覺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項規定,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轉租、轉借。
(四)環衛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取暖費、電話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交納。
第十一條對不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承租人,通報承租人所在工作單位從其工資中劃扣;沒有工作單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預交押金的辦法執行。
第三章續租與退出
第十二條租賃保障性住房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當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及其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對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家庭資格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復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賃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合同期滿時仍符合租賃條件并愿意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并重新與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委托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復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賃條件的應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條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資格的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連續兩年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設施設備或因使用不當導致房屋設施設備嚴重損壞的
(五)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的
(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租金或物業服務費用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
第十六條承租人按規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時即時結清租金、物業服務費、環衛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取暖費、電話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轉讓,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秦政〔〕196號)和《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維修與管理
第十八條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種設施設備并合理維護,如有損壞,要無條件賠償或恢復原狀。室內易損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維修或更換。
第十九條出租人定期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做必要的修繕,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對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對非承租人過錯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書面要求出租人及時勘察并修繕。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維護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實行動態巡查制度。巡查工作由產權單位或受委托單位具體實施,對承租家庭定期入戶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填寫巡查記錄,并記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
第二十二條對新就業和來秦務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單位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供承租人相關資料,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保障性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
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適當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