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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對象和條件
1移民原則上以鎮農牧民搬遷和湖區生態移民為主,面向全縣農區各鄉鎮,以適齡勞動力為轉移對象;
2移民家庭必須整戶遷入,且有1名年齡在18至35周歲之間、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初中以上、身體健康的勞動力;
3大中專畢業生或具有一定勞務技術特長及有條件發展二、三產業的人員優先安排遷入;
4符合移民條件,能夠整社或10戶以上規模移出,規定期限內退出耕地的優先安排;
5移民每戶在安排一個就業崗位后,當年必須整戶退出原有耕地,水權收回,戶口遷入鎮。
二、安置待遇
1農區移民每戶至少安排1名符合企業用工條件的勞動力到礦區企業就業;
2移民自主經營餐飲住宿、商業流通或加工修理等非農產業的按照城鎮下崗職工對待,享受工商、稅務、小額貸款等就業優惠政策。
3移民確定后,22和100m2兩個套型的住宅樓,每套住宅樓補助項目資金4.8萬元,群眾自籌3.2萬元或5.2萬元。
三、移民組織
1移民工作由扶貧辦牽頭,管委會具體負責實施,各鄉鎮配合。
2各鄉鎮負責做好移民工作的政策宣傳、群眾發動、移民戶及移民對象的情況調查、信息核實和報名等工作。
3報名工作從4月下旬開始,各移民對象在戶籍所在鄉鎮報名,報名時攜帶戶口本、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
4各鄉鎮將移民報名情況登記造冊上報扶貧辦,由扶貧辦和管委會匯總,報請縣政府審查確定。縣政府組織有關鄉鎮、部門和相關用工企業首批審查確定200戶。審查確定后,10日內簽訂移民協議,繳納1萬元的移民住宅建設抵押金。其余住宅樓群眾自籌款項按工程進度分階段繳納,入駐前全部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