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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敦煌市“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旅游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游業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組織旅游團隊或散客,乘坐旅游客運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及周邊地區的旅游景區(點),按固定線路進行觀光、游覽,提供導游及其它配套服務,并于當日返回原出發地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旅游局是“一日游”經營活動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的旅游客運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相應證件的駕駛人員和導游人員;
(四)有固定的旅游車輛停放地;
(五)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規定和服務質量標準。
第六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的營運手續,并經旅游和交通運管等部門審驗合格,批準允許從事旅游經營的車輛;
(二)車況、車容、服務設施及其它技術要符合國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車服務質量》標準;
(三)車輛必須辦理第三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車內備有符合規定的滅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設施;
(四)車廂上明顯位置標有經營單位名稱及投訴電話,車廂內張貼或懸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一日游”車輛標志牌、游覽線路圖、景點門票及全程服務價格表、游客須知及旅游、交通運管部門的監督投訴電話;
(五)改裝使用天然氣瓶的車輛,須經質監部門檢驗合格并經運管部門確認加蓋油改氣印章。
第七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旅游和交通運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和從業人員資格證;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三)營運活動中必須攜帶相關服務證件和佩帶市旅游局統一制作的服務標志;
(四)著裝統一,文明服務。
第八條凡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首先向市旅游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旅游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市旅游局頒發統一制作的一日游標志牌,并登記備案。
第九條從事"一日游"營運的車輛,由旅行社申請,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注冊登記,領取“一日游”標志牌后,方可從事“一日游”營運活動。
第十條旅行社組織“一日游”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游覽線路內容;
(二)實行明碼標價;
(三)使用合法、有效、統一的稅務發票;
(四)公開旅游、運管、物價、工商、稅務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一日游”活動,必須配備導游人員,并為旅游者提供規范化服務。
第十二條凡從事“一日游”活動的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由旅行社出具接團任務書,并按有關規定佩戴導游證件。
第十三條“一日游”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保證車況性能良好、車容整潔,主動配合隨車導游人員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務。
第十四條旅行社應當保證“一日游”旅游者在景區、景點有充足的時間觀光游覽,可根據絕大多數游客的意愿,在沿線旅游指定團隊接待單位購物和就餐。
第十五條旅行社組織“一日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旅游意外保險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散客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出具有效票據。
第十六條旅行社組織“一日游”活動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并根據旅游者的意愿為旅游者辦理意外保險。
第十七條旅行社需在賓館、飯店、商店、機場、車站等場所設立“一日游”售票點的,應將設置地點報市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并在售票點設置統一規格、式樣的標志。
第十八條“一日游”售票點應公開“一日游”活動詳細準確的介紹資料。介紹資料應包括旅行社名稱、聯系電話、線路簡介及價格、往返時間、游覽時間、投訴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一日游”經營者應制定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一日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質量內部檢查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做到熱情待客,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從事“一日游”的車輛,確需停業、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向市旅游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交回"一日游"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從事“一日游”活動的經營者,應自覺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動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持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張貼或懸掛“一日游”標志牌的車輛和降低服務質量、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其他擾亂“一日游”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地點候客,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沿街攬客,強行拉客,引起客人投訴;
(二)超出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景點;
(四)擅自加價、提價或強行代客購買景區、景點門票;
(五)壓縮游客在景區點的參觀、游覽時間,帶游客到旅游商店強迫或變相強迫其購物,并引發游客投訴;
(六)私自收授回扣,索要小費;
(七)拒絕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八)“一日游”經營車輛未配備導游人員;
(九)使用未經旅游和交通等部門批準、安全性能不達標、無“一日游”標志牌的車輛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十)偽造、轉讓、租借“一日游”標志牌;
(十一)設立“一日游”網點未按規定審核備案;
(十二)不實行明碼標價;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未經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和認真處理旅游者的投訴,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分別由旅游、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屢次出現違規行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訴,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確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對其進行業務年檢時應當暫緩通過或不予通過年檢,情節嚴重者,應依法取締其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在“一日游”經營活動中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