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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藥品安全責任制是各鎮政府、藥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保證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藥品安全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是指規定各鎮政府、藥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藥品安全職責時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發生藥品安全問題造成不同程度社會影響時,對負有責任的鎮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的制度。
二、各鎮藥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藥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的藥品安全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藥品安全的政策規定。
(三)建立藥品安全協調機構,落實鎮、村兩級藥品安全監管協管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
(四)每年定期召開藥品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藥品安全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職,對藥品安全各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建立藥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五)明確村級和有關部門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并列入鎮對村級和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
(六)成立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當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上報,積極響應,配合上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等有關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三、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公安、人口和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藥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上級工作部署。
(二)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三)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組織藥品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藥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職能分工,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安全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五)定期向縣政府報告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信息。
(六)迅速報告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積極參與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其他與藥品安全相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有關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各鎮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藥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藥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直接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藥品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
(二)藥品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藥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的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藥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五、藥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涉及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的;
2、發生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藥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和阻礙他人報告的;
4、阻礙藥品安全事故調查的;
5、對重大藥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藥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
6、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二)行政責任的追究,由縣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監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違反行政紀律的同時,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