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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縣廉租住房的管理,切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權益,完善廉租住房的退出機制,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及其他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等各環節工作,受理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人員的調查要認真負責,調查情況要準確詳細,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嚴把廉租對象的審核準入關。
第四條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并記錄在低收入住房因難家庭信用檔案中。
第五條直管公房承租人獲得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應當騰退。拒不騰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承租資格。
第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補貼發放,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已造成房屋損壞的責令恢復房屋原貌。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轉讓使用權的;
(三)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房屋租金的;
(四)已搬離、遷出縣城或者已購置住房的;
(五)廉租住房申請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
第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調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型,或者調整租賃補貼額度,或者調整租金減免幅度。
第八條年度審核時,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者停止租賃補貼發放,或者停止租金減免。已造成房屋損壞的責令其恢復房屋原貌。
第九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所承租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逾期騰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損失按照同地段同結構房屋市場租金計算。
第十一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