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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緩解患重大疾病的城鄉特困居民醫療困難,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建立“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以下簡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為加強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制度是由政府撥入啟動專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我縣困難家庭人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特別困難的對象實施特別救助的制度。
第二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救助重點,堅持以家庭自救為主,以現有的各項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為補充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縣民政局、縣財政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縣審計局、縣衛生局、縣人保局、縣監察局、縣慈善會、縣農醫中心、縣醫保局、各鄉鎮政府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縣城鄉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由縣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救助的宣傳、資金運營、使用和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鄉(鎮)村(居委會)負責協助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規模約為1500萬元,其主要來源為:
1、縣財政投入啟動資金500萬元;
2、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資金支持;
3、接收社會各界捐贈;
4、基金投資運營的紅利、基金的銀行利息等;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從基金中撥出30萬元作為啟動救助金,當年基金產生的紅利等收益為下年救助資金,救助資金當年未使用完則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建立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在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設立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的運營要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則由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具體運營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章救助對象
第九條救助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戶口的居民;
2、在享受正常救助情況下,個人負擔部分資金數額巨大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3、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重大疾病人員。
第十條下列情況不予救助:
1、因違法、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和吸毒等引發的事故、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整容、矯形、減肥、增高、保健、康復和預防等發生的費用;
3、因工傷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交通肇事逃逸除外);
4、本人或家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不支持我縣現行政策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5、住院發票從遞交申報救助之日算起已超過一年的;
6、經“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不予以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救助辦法
第十一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根據救助對象的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其住院費用在獲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及其它保險、縣民政局大病醫療救助等醫療救助的情況下,其(縣農醫中心和醫保局認定的)個人負擔費用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向“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資金管理辦”申請救助。
第十二條救助額度
除各種醫療救助報銷醫療費后,按(縣農醫中心和醫保局認定的)個人負擔費余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救助,個人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六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重大疾病特別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救助對象本人或其家屬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所在頁)的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必要的病歷資料、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新農合或醫保的報銷單據以及家庭生活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村(居)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調查核實,對經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將該對象的《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特別救助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鄉(鎮、場、管委會)民政所審核。
第十五條鄉(鎮、場、管委會)民政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村(居)委會提交的上報材料并對救助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審核。
第十六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場、管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報“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年度召開會議討論審批事項,特殊情況由組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縣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實行財務監管和審計,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
第十九條對在重大疾病特別救助基金運營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救助基金運營虧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救助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