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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社區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侵蝕和被侵占,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經街道辦事處研究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各社區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由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組成,如房屋、門面、辦公設備等。
第二條:社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管理。其資產的權屬證件(房地產證等)由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社區資產要如實上報到財政所,含資產名稱、性質、資產地址、面積、結構、用途、有無證,并由財政所建立資產管理檔案。
第四條:社區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或其他劃撥、移交資產由辦事處財政所統一監督管理。其資產的權屬證件由財政所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區資產處置是指社區國有、集體資產的轉讓、出售、租賃、抵押貸款、調撥、報損、報廢、出借等。
第六條:社區資產處置的原則及方式。社區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有利于資源整合,形成新的生產能力的原則,盤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則。社區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買或置換,應與采取拍賣、招投標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
第七條:社區資產處置、轉讓、審批權限。社區國有資產的處置、轉讓權限屬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社區集體資產的處置轉讓權限屬街道辦事處。
第八條:社區國有資產處置由辦事處報區國資局,按照《武陵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社區集體資產處置必須遵照以下程序。
1、申報。需處置資產的社區召開黨總支會議集體研究,報聯點領導同意后,向街道財政所提交申請報告,說明處置轉讓事由。
2、審核:財政所接到申請報告后,對所處置的資產進行現場勘驗、核查,對符合資產處置條件的予以受理。
3、資產評估及價格確認。處置資產的社區在報財政所審核的同時,需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所處置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將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報財政所。財政所收到評估報告后,依據評估結果,會同社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市場行情,共同制定底價。為降低處置成本,也可在紀工委、財政所的監督下采取公開協商定價的辦法確定底價,然后再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辦事處審批。
4、審批。由資產管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財政所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議,報辦事處黨政聯系會議通過。
5、進行交易。資產處置應嚴格遵守,“統一監管機構、統一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審核鑒定、統一收費標準”的管理辦法,在財政所的指導下進行交易。資產交易前要在區級以上的報刊、電視媒體或召開總支會議向社會公開資產處置信息。信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允許處置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動,但處置價低于底價90%的,需報財政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社區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全部納入財政所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資金所有權不變,主要用于社區建設和補充工作經費不足。財政所根據支出報告撥付其經費,并按資產處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條:街道紀工委、財政所按照職責,加強對資產申報和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杜絕違紀違規。財政所對撥付的資產處置資金要加強檢查、跟蹤問效,嚴防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各社區在處置資產時,必須嚴肅紀律,按規操作,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或處置資金不進財政所專戶,或暗箱操作、低價出售,或疏于管理造成資產流失的,街道財政所應追繳其全部收入所得。同時由紀工委對社區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