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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建筑市場的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均應按本辦法實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從事建筑活動,系指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實施。
第三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區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對本辦法第二條所指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區級管理的各類建筑、裝飾施工企業,歸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建筑業行業管理。按規定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行動態管理,開展不定期的檢查、評比活動。
第四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五條凡在本區域內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含重點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除涉及國家保密等不宜招標的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第六條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級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七條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以下建設項目的招標監督:
(一)區屬建設項目;
(二)國家、省屬項目中4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200
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和3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
(三)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裝修項目;
(四)區重點招商引資的項目;
(五)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以國家監理收費標準為依據
估算)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監理招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七)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以國家設計收費為依據估算)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八)設計招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第八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招標項目工程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進行。
第九條工程建筑施工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經核驗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工程建筑施工定標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中標承包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工程書面合同,并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承包的建筑工程不得轉包。
第十三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我區建筑市場和建筑工程項目的規避招標、違章施工、無證施工和越級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處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