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鄉鎮學校閑置校產處置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隨著教育事業布局調整的加快,我縣一些中小學(含教學點)因無生源等原因被撤并,導致部分農村中小學校舍(設備)出現閑置。為加強對教育資產的管理,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有限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閑置校產,是指在中小學布局調整中被撤并停辦,且今后該校址不再用于舉辦同類學校的可用校產,包括校園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屬設施及用于教育教學的設施設備等。不包含尚在辦學中的學??臻e校產。
第二條縣政府成立農村中小學閑置校產處置工作領導組(以下稱縣領導組),領導、指導和管理全縣閑置校產處置工作。各鄉鎮要相應成立中小學閑置校產處理工作組(以下稱鄉鎮工作組),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閑置校產處置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三條凡長期以來歸教育部門使用,但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產權手續不完整的農村中小學閑置校產,由縣教育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置意見后,報縣領導組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閑置校產的處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變賣校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校產。
2、分類處置原則。屬于縣、鄉兩級國有閑置校產,依法定程序公開處置后,所得收入由縣財政統籌安排用于全縣教育事業:屬于村集體或幾個村共有的閑置校產,在鄉鎮工作組領導下,鄉、村和學區共同協商,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在其中的投入部分協商收回,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和程序進行處置;對原由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先征求捐贈人及群眾的意見,按《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關于在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精神辦理。
3、協商一致原則。對鄉、村學校閑置校產的處置,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鄉鎮要牽頭并組織學區、村委會研究商定處置方案,規范處置程序,實行陽光操作。
4、教育優先原則。中小學閑置校產處理收益,要納入財政指定專戶,優先用于教育發展或用于清償教育債務;村級所得資金可統籌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投入。
5、屬地負責原則。對閑置校產,各學區要及時向當地鄉鎮報告,加強溝通聯系,鄉鎮要及時召集學區、村研究處置方案,落實使用管理職責,防止校舍失管失修,閑置荒廢和財產的流失損壞。對被村民私人占用的,鄉、村兩級要協調做好清退工作。
第五條閑置校舍處置的基本方式:
1、調整或劃撥。教育系統內部將閑置校產繼續用于舉辦中小學或優先發展幼兒教育、成人教育,調整作為中小學勤工儉學基地使用,處置方案報縣領導組批準后執行。
2、變賣。以資產評估為前提,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為主要方式變賣閑置校舍。
3、出租。對變賣條件尚不成熟的,經批準可以采取租賃方式,原則上租期掌握在三年以內。
4、出讓。對不能采用以上方式處置的,因農村社會公益事業使用需要,經批準可以交給村委會作為集體財產,用于農村公益事業,在交接中辦清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一旦恢復辦學需要,村委會應無條件將校產歸還教育使用。
第六條閑置校產處置的基本程序:
1、對2000年以來產生的閑置校產,由各鄉鎮牽頭,組織學區、相關村委會進行閑置校產普查核實登記,已經處置的校產,要填報處置結果;未經處置的,要明確管理權屬,由縣領導組辦公室(教育局)擬定處置意見,報縣領導組審批。
2、對本辦法實施后產生的閑置校產,各鄉鎮領導組要明確處置前的校舍管理權屬,并擬定處置意見,上報縣領導組辦公室。學校財產由各學區根據權屬登記造冊,并擬定處置計劃,上報縣領導組辦公室(教育局)審查匯總后,經縣領導組審批處置。
3、縣教育局要根據各鄉鎮、學區的處置意見,深入清產核資、進行資產評估,通過鄉鎮、學區、村的充分商談,確定處置方案,落實處置所得的歸屬,報縣領導組審核批準。
4、方案經批準后,相關學區、單位才可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局)辦理相關手續。處置中涉及土地、房屋產權的,應同時向縣國土局、縣住建局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規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閑置校產處置的管理與監督:
1、縣教育局要做好閑置校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清冊,責成各學區、學校負起日常管理責任。
2、縣財政局要做好閑置校產處置的產權交易行為和處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監督。
3、縣審計局要做好審計監督工作,嚴格規范資產處置操作,禁止任意、違規、變相處置資產和隨意開支處置資金行為。
4、各鄉鎮要做好屬地閑置校產處置管理工作,負起檢查和監督屬地閑置校舍規范管理、規范處置的責任。對一時未落實處置已被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及時協調當事人雙方簽定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管理權限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申報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2、處置資產報告不實,虛報瞞報,串通作弊的;
3、處置資產過程中絢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