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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鄉村級財務管理,推進村(場)財務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嚴肅財經紀律,規范財務行為,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經濟政策,確保我鄉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管理機構
第一條鄉人民政府成立農村財務管理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長、人大主席、紀委書記任副組長,財政所長、經管站長、紀委委員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經管站長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2、制定并督促執行財務規章制度;
3、組織年度財務清理審計;
4、審批部門單位收費項目和標準;
5、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財務制度的人和事進行處理;
6、對村(場)報賬員進行任免。
第二條各村(場)要成立民主管理理財小組,由支部書記、村(場)主任、報賬員、縣鄉人大代表和群眾代表5-7人組成理財小組,支部書記任組長,理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年初收支預算;
2、編制消赤減債計劃;
3、落實各項財務制度,審核審批財務開支;
4、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搞好各項惠農政策落實到位;
5、定期向群眾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預、決算落實情況。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三條現金管理制度。村(場)現金嚴格實行鄉管村用。村(場)所有的現金一律由經管站統一管理,以村為單位設立專賬。村場可有備用金5000元。有價證券由報賬員統一管理。上級財政撥款、項目資金、鄉友捐助等業務由支部書記、報賬員一起辦理。其他人員收取,借入的現金未通過報賬員的,一律視為貪污、挪用論處。
第四條結賬、報賬管理制度。報賬員是村(場)財務管理直接責任人,必須堅持“四個統一”,即:每月25日為集體審批日,27-30日為結賬日;每季頭月1-5日為報賬日,10日為張榜公布日,公布上季度財務情況。
第五條費用開支管理制度。
1、勞務報酬發放制度。村(場)干部勞務報酬嚴格按鄉黨委、政府統一規定標準發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搞任何形式的錢物補助。
2、會議生活開支制度。各村(場)黨員、骨干到鄉參加會議,每人每天補助10元誤餐費,村(場)干部來鄉參加會議,只有半天的不予開餐和報銷生活費。會議生活費及招待費限額標準:大村每年4000元;中等村每年3000元;小村每年2000元。
3、實行電話費、交通費限額管理制度。支部書記兩項開支不得超100元,其它村干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90元。
4、差旅費報銷制度。村干部因公出差,在本鄉范圍內不予補助,縣內每人每天補助生活費30元;縣外其他地區每人每天補助50元;外出找項目資金在招商引資中列支,不作差旅費報銷,不準住高級賓館,不準坐飛機和火車臥鋪,對車、船住宿費沒有用途去向的差旅費一律不得報銷。
5、報刊訂閱制度。各村(場)一律按鄉黨委統一安排訂閱,任何村(場)不能隨意訂購報刊,超標部分一律由審批人負責。
6、招商引資管理制度。為了發展地方經濟,調動村(場)干部和農民群眾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黨委、政府決定實行引資1萬元,可得包干費用2000元,必須是現金入賬。村(場)集體引進資金原則上不能超過20%的費用開支。特殊情況超過上述開支標準必須通過村干部集體研究,村民代表集體通過,報鄉紀委書記審批同意,方可執行。并實行集體研究,集體簽字,集體審批。對打著招商引資招牌的費用開支,一律不能報銷。
7、勤雜人員工資及雜工管理制度。村(場)原則上不能有勤雜人員和雜工工資開支,防汛搶險及中心工作的用工,只能工日平衡,鄉其他中心工作用工,必須要主管領導批準,電話、廣播、郵遞等用工只能由村干部兼管。
8、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凡新增投資和添置固定資產,年初要有預算,新增固定資產在2000元以下的,需村(場)干部集體研究,2000-5000元的要通過村干部及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報鄉經管站審批,新增固定資產在5000元以上,要通過黨員、群眾代表會議簽名蓋章,報鄉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實行,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賬、表、記賬費按大、中、小村由鄉財政統一代扣,嚴禁村(場)在販子手中定購成批辦公用品,嚴禁村(場)報銷袋子、鋼筆、高級本子,報賬員可以報銷一臺計算器,其他人員不能報銷計算器,其他辦公用品按大、中、小村限額管理,大村不得超過400元,中等村不得超過300元,小村不得超過200元。
10、計劃生育費用開支按照政策要求,嚴格管理。
11、其他非生產性開支管理制度。
①紅、白喜事、生日等送情的一切費用開支由個人負責。村場集體敬獻花圈、鞭炮等悼念開支每次限額在60元內。
②解決農戶困難和減免農戶老欠利息,必須經村干部集體研究,任何個人無權減免處理。
③對外單位、個人的求援捐助,沒有鄉人民政府辦公室簽字蓋章的不能解決。
④村(場)積極分子培訓、黨員黨費都不得報賬,由個人負責。
第六條借款及利息管理制度。
1、嚴禁村場高息借款。
2、各村(場)原以各種名義向本村(場)農戶高息借款利率,必須從2010年12月30日起段息,確實是現金借入的,今后按政策要求處理。
3、各村(場)原以各種名義向外單位、個人高息借款,必須從2010年12月30日起停息。
4、對有存款在村又欠村往來款的農戶,要連本帶息進行抵減。
5、對防汛搶險等突發事件急需資金的短期借款,要經村干部集體研究同意,方可借款,月利率只能在1%以內,借款必須是現金支付,一切條據往來款都不能計息,任何人不得隨意提高利率。
6、嚴禁借款用于非生產性開支和還債。
第七條財務審批制度。
村(場)財務一律實行集體審批制度。村(場)支部書記為財務管理第一責任人。支部書記、村長共同簽字審批,議事會主任簽字蓋章方可有效,每張條據必須要有經手、事由和證明。否則,不能報賬。
第三章違章處罰
第八條對侵占挪用公款,亂補濫發獎金補貼的,按黨紀政紀進行處理。
第九條對開支過大造成虧損要嚴肅處理,當年出現虧損1萬的村場,扣發支部書記全年勞務報酬的10%,扣發其他村干部全年勞務報酬各5%;虧損2萬以上的村場,扣發支部書記全年勞務報酬20%,其他村干部各扣發全年勞務報酬的10%,對主要負責人立案查處。虧損3萬以上的村場,扣發支部書記全年勞務報酬的30%,其他村干部各扣發15%,免除支部書記職務,并立案查處。
第十條村(場)財務嚴格按照日清月結、一季一報賬的要求及時結賬,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結賬報賬的,時間超過一年的停發支部書記、報賬員的勞務報酬,免除支部書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