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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市工業用地項目非生產性設施建設的管理,防止違反規劃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確保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按規劃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工業項目規劃必須聘請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規劃和總平面圖設計。工業項目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評審通過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條工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辦公樓、宿舍樓、展示廳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其建筑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必須先取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等批準文件后方可動工建設。
第三條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等非生產性設施用地面積不能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企業需要增加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四條嚴禁工業項目在工業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可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單間員工集體宿舍。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可在員工集體宿舍樓內配建少量的一室一廳或兩室一廳(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高級管理人員宿舍。
第五條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辦公樓、員工集體宿舍樓、展示廳等非生產性設施不得出售、出租,房屋產權證只辦理到企業,不得辦理到個人。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規劃、開發區等部門單位要嚴格對園區內工業項目非生產性設施建設的監管。凡擅自改變原批準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改變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處以罰款或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違規出售或出租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相應的罰款;不按規劃規定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未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計單位擅自出具設計變更圖的,依法給予處罰,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記錄。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職盡責,依法依規,嚴格監督管理。否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規劃管理處、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