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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快民辦教育發展,加強民辦學校中公辦教師的管理,規范聘用在職公辦教師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辦教師到民辦學校帶薪支教作出如下規定:
一、接受支教的民辦學校必須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審批、場地自有、辦學設施基本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學校。
二、在保證公辦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民辦學校發展的實際需求,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學年按在職教師的一定比例向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選派優秀支教教師,原則上每學年不得少于在職教師的2‰。超編學校及撤并學校需分流的教師,特別是優秀教師應優先安排到民辦學校支教。民辦學校應于每年6月份以前以書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人申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當年的7月中旬以前完成民辦學校的支教工作。
三、支教教師的選調采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派或教師本人申請、民辦學校提出人選建議等方式。選調教師需經民辦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下發選調教師支教通知。選調過程中,民辦學校要充分尊重被選調學校的意見,同時,被選調學校要積極主動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四、被選調到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教師,支教期原則上一定三年。支教期滿后,可回原公辦學校工作,也可經民辦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繼續留在民辦學校支教,但需重新簽訂支教合同。在民辦學校支教期間,其公辦學校的教師身份、檔案、人事、工資關系等不變,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政策按原渠道享受,教齡(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由財政發放,享受國家規定的調資、晉級政策。支教教師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原所在公辦學校要全額撥付支教教師的基本工資和基礎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從原所在公辦學校單獨提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該教師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
五、支教教師的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參考民辦學校學期考核結果,確定考核等次。支教期間,支教教師按原職稱在派出學校予以聘任;若職務晉升,優先享受職務聘任。支教期間表現優秀的,在評先評優、提拔重用方面優先考慮。支教教師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行為規范》和民辦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支教期未滿,支教教師不得無故拒聘;工作期間,如因違紀、工作失職等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教育等相關部門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六、嚴格組織紀律,對主動要求支教的優秀教師,要給予鼓勵;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派的支教教師,無特殊情況經教育后仍拒絕服從支教安排的,是學校中層干部的免去現行職務,是骨干教師的取消骨干教師稱號,是一般教師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和骨干教師的申報資格。以上所有無故拒絕組織安排支教任務的,年終考核將定為不合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予以待崗或解聘處理。
七、民辦學校需臨時聘請本市公辦學校教師兼課,須事先征得所在學校同意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未按選調程序到民辦學校任教或兼課的公辦學校教師,作自動離崗處理。
八、民辦學校要進一步強化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對教師的培養培訓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支教教師的業務檔案。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不得無故與支教教師解約。
九、本意見若與上級有關部門新出臺的政策相沖突,以新政策為準。
十、本意見自之日執行,之前相關政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