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礦產開發保護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產品加工活動,必須執行《規劃》,并遵守本意見。
第二條為了全面實施《*礦產資源規劃》(20*—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促進礦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維護礦業市場秩序,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將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循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堅持控制總量、合理布局、調整結構、綜合利用的原則,保障安全生產,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地質環境治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堅持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誰負責保護,誰破壞生態環境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根據《規劃》所劃定的區域,按禁采區關閉、開采區集聚的原則,有計劃地調整礦山設置,實現礦業布局合理、資源開發有序。
第七條礦產資源開發,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按《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礦業權、培育礦業市場。
第八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實施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規劃》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重點礦山或礦業開發集中地區,派遣督察員,對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做好指導工作。
第二章礦業布局
第十條“十一五”期間,全縣礦山數量控制在43家內,年礦石開采總量達到150萬噸,其中鉬礦30萬噸、葉臘石礦30萬噸,其他礦產90萬噸。
第十一條在規劃禁采區內禁止新建礦山,河道采砂按照河道治理總體規劃要求實施,并從2012年6月底起全面禁止河道采砂。
第十二條規劃開采區內的礦山,根據礦種、資源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生態環境,按規模化開采、集約化經營的要求,逐步減少礦山數量,擴大礦山規模,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已開辦的礦山企業,采礦權有效期屆滿,礦區范圍內尚有繼續可生產的剩余礦產資源,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批準,可按規定延續采礦權。
第十三條除規劃禁采區、規劃開采區以外,其它地區實行礦山總數與開采總量控制,原則不新增礦山。
第十四條按《規劃》要求應予關閉的礦山,縣人民政府提前予以公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達通知書,并監督執行。有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監督工作。
第三章礦業結構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采用先進的采礦、選礦技術及加工工藝、設備和管理方法,積極開發新產品和延伸產品。有關部門積極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堅持“建大兼小”、“優扶劣汰”;堅持有利于規模化生產;有利于礦產品深加工;有利于延長礦業產業鏈、產品鏈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有利于礦產資源開發與節約利用;有利于不影響或少影響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十七條鼓勵現有礦山及礦產品加工企業通過資產重組,以聯合、兼并、調整、改造、收購、控股等形式,進行優化組合。引導發展以鉬礦、葉蠟石礦為核心的采礦、選礦、冶煉—深加工一條龍生產的聯合企業。
對其它分散的礦產資源應控制礦山數量及開采總量,對現有礦山按地域或礦種進行集約化、規模化組合,嚴禁亂采亂挖。
配合新型墻體改造,逐步將粘土實心磚替換為頁巖生產的多孔磚。
第十八條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和資源比較優勢,合理調整產品結構,延長產業鏈,形成特色產品,實現由原礦銷售向系列化產品轉化。
第四章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應遵循資源開發與節約資源并舉的原則,優礦優用、一礦多用、分級使用,發展深加工,研發新產品,拓展礦產品的延伸產業。引進新設備,推廣新技術,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根據礦石特性,提高常規產品質量,開發優質建筑用骨料和高等級路面用骨料,發展飾面型料和建筑用礦石砂等多品種與多用途產品。
花崗石:采用先進的開采、加工技術和設備,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品牌產品。形成荒料、多品種板材飾面、雕塑、工藝、防腐蝕產品和建筑用塊石、骨料系列產品,做到無廢料生產。
葉蠟石:采用先進加工工藝形成雕刻石、玻璃纖維、耐火材料、陶瓷、防滲材料等多用途系列產品,開發高科技產品,增加產附加值。做到優質優用,節約利用、杜絕浪費。
高嶺土:加強科技投入,研發精細化工產品,形成玻璃纖維、耐火材料、陶瓷和精細化工系列產品。
對鉬、鉛鋅等礦床中的共生伴生有益礦產應同時開發,綜合回收,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加強原礦及精礦中的伴生有益組份的綜合利用,開發新技術,探索新途徑,拓寬尾礦及廢礦用途。
第二十一條加大技改力度,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必須達到設計指標。
禁止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濫采亂挖等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礦產品生產和深加工基地建設,鼓勵礦山企業和地質隊、礦產品加工企業采用技術合作、技術入股等方式合作,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聯系,引進人才,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管理方式,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堅決執行“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講求實效”的方針。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采礦權人必須履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
第二十四條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繳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按不低于治理費用的原則繳存,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所有權屬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過程中,必須自覺履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礦山環境治理后,經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縣環保、水利、林業等部門驗收合格的,治理備用金和利息應當及時退還采礦權人。采礦權人對礦山自然環境實行分期治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治理情況按規定將備用金分期返還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不進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或治理后驗收不合格,又不再進行治理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其治理費用從采礦權人繳納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其環境保護設施和水土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合格后使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尾礦、廢碴、廢水必須集中處置,并建立相應的設施。防止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和誘發地質災害。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開辦的礦山和礦產品加工企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規定的環境治理標準要求,當地鄉鎮做好短期取石點的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按整體規劃、分步治理的原則,以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金溫鐵路、甌江沿岸兩側、重要旅游路線沿線規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和城鎮周邊地區為重點,達到下列標準要求:
完成列入第一輪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規劃的3處廢棄礦山及石平川鉬礦區廢棄礦渣二期工程治理。推進山口葉蠟石礦產遺跡建設,創建1個省級“綠色礦山”試點。
重點治理區域范圍內已廢棄的礦坑,按要求恢復治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回撤到法定礦區范圍內開采,并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回撤到法定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改正,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富棄貧、濫采亂挖等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
選礦回收率和尾礦品位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從事掠奪式采選等浪費礦產資源行為的。
第三十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意見》,采礦權人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第三十一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規劃》的監督指導,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行為的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為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保護礦產資源作出貢獻的舉報人,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實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交相關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