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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規范鎮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及鎮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參照《陽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陽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食安委發〔2015〕2號),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鎮食安委是鎮食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鎮食安辦是鎮食安委的辦事機構,設在鎮新農合辦公室,承擔全鎮食安委日常工作。
二、組成
(三)鎮食安委主任由鎮政府主管領導同志擔任;鎮食安委委員由鎮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政府辦主任和下列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擔任:成員單位有各社區、各村、鎮直機關單位及駐鎮機關單位等。
(四)鎮食安委委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后,由鎮食安辦按程序報鎮食安委領導批準。
(五)鎮食安辦主任由鎮政府的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鎮分管領導擔任。鎮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有一名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鎮食安辦成員。
(六)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傳達上級會議精神,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對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政策建議、解疑釋惑和科普宣傳。
三、主要職責
(七)鎮食安委主要職責:分析全鎮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全鎮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安排部署、指導協調全食品安全工作;推動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設,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全過程銜接,建立全食品安全工作體系;指揮、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推動應急隊伍組建、提升應急能力、開展應急演練;明確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推動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和考核評價;承擔縣食安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食安辦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全食品安全形勢分析,調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針政策建議;組織擬定并協調推進實施全鎮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村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承辦縣食安委交辦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任務,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督促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的健全完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完成縣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會議制度
(九)鎮食安委通過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履行職責。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由鎮食安委主任主持召開。
(十)全體會議由鎮食安委和食安辦全體成員參加,專題會議由與會議議題有關的成員參加。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可視情況安排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列席。
(十一)鎮食安委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專題會議適時召開。會議召開和會議議題由主持人決定。
(十二)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國家和省、市、縣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聽取各相關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究全食品安全形勢,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確定食品安全工作有關體制、機制、規劃、計劃、工作規則、制度、工作方案;分析及調查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及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制定各村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及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按照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十三)鎮食安辦實行會議制度,由食安辦組織召開,食安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十四)食安辦會議由食安辦全體或部分成員參加(也可根據需要,請辦公室成員所在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十五)食安辦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成員單位報告工作情況;通報我鎮食品安全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擬提交食安委全體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事項;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研究提出工作建議;對職責范圍內具體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等。
(十六)食安辦和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認真落實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一般應于一周內提出落實意見,特殊情況可推遲。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由食安辦負責督辦。
(十七)食安辦成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安排可承擔相關職責的人員與會。
五、公文制度
(十八)食安委文件。發文機關標志為“遼中鎮食品安全委員會文件”,發文字號為“遼中鎮食安委發〔20××〕×號”,加鎮人民政府印章。主要用于貫徹落實食安委和政府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出臺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規劃、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等事關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九)食安辦文件。發文機關標志為“遼中鎮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文件”,發文字號為“遼中鎮食安辦發〔20××〕×號”,加蓋食安辦印章。主要用于落實市政府食安辦的要求、落實食安委具體工作以及就食安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進行安排等。
(二十)會議紀要。發文機關標志為“遼中食品安全委員會會議紀要”和“遼中鎮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議紀要”,主要包括食安委全體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食安辦會議紀要等,用于明確會議議定事項。
(二十一)食安委相關公文由食安辦主任審核后,報食安委主任簽發,發送范圍根據文件內容和工作需要確定。食安辦相關公文由食安辦主任簽發,依據工作需要報送食安委領導同志,印發各有關單位。
六、報告制度
(二十二)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各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食安委報告工作情況,報告事項由食安辦負責承接上報食安委。
(二十三)需要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各部門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2.各部門領導關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
3.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4.食安委及縣食安辦議定和交辦督辦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5.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6.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較廣、性質比較嚴重的突發事件。
7.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七、通報制度
(二十四)建立通報制度,重大事項的通報由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決定,由食安辦具體承辦。
(二十五)食安委對下列事項進行通報:
1.各單位對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領導重要批示、會議議定重大事項及交辦督辦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
2.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與獎懲情況。
3.其他需要通報的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