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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本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工作質量,樹立“文明、高效”形象,特制定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員守則
1、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忠于政府,嚴守紀律,保守秘密。
2、愛崗敬業,清正廉潔,誠實守信,團結合作,樂于奉獻。
3、儀容整潔,熱情飽滿,保持緊張有序、高效的工作節奏。
4、辦事公正,認真負責,不敷衍推卸,不徇私枉法。
5、實行“首問制”,對前來辦事、查詢的外來人員,要熱情接洽,以禮(理)相待,文明用語,微笑服務。
6、保持辦公桌、辦公室內和周圍環境整潔衛生。
二、考勤管理
1、工作人員考勤管理由各辦、局組織實施。
2、本機關上下班作息時間按市府辦通知執行。
3、全體工作人員上班,實行考勤簽到制度,不得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5次或全年累計15次以上者扣除相應獎項。遇到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者,應主動說明原因,征得所在辦局領導同意,可以不作處理。辦公室對出勤、遲到、早退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4、因工作、出差在外不能當日簽到,回單位做好補簽手續。
5、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因公外出須向辦、局領導說明去向、目的;個人有急事需短時間外出(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須征得辦、局領導同意。
三、請銷假
1、工作人員因事請假須寫請假條。請假三天及以內,由相關辦、局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經相關辦、局負責人審核,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2、請病假須憑市級以上醫院證明。七天及以內,由相關辦、局負責人批準;七天以上半月之內,經相關辦、局審核,報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批準。半個月以上的,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3、各辦、局領導成員、黨委、管委會領導成員請假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4、凡請假返回要及時銷假,按時上班;需要續假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5、請假手續須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6、對未經準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超假的,均作曠工處理。
四、加班
1、工作人員確因公務緊迫,需要加班的,由相關辦、局主要領導作出安排,并簽發加班條。
2、工作人員加班,須在指紋考勤鐘或考勤表上簽到。加班后,加班人員填寫加班清單,并附領導簽發的加班條,經辦公室審核后于次月5日前將加班批條匯總至財務以計算加班補貼。集體加班的由各辦局統一辦理。
3、工作人員加班后,原則上當月內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休的,計發加班補貼。補貼標準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