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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林業關鍵崗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執法有規章、崗位有制度、行為有約束、失責要追究的監管機制,確保林業系統各個關鍵崗位依法行政、依規操作、文明執勤、規范執法。切實保證我縣林業生態的資源管理有序、森林培育優先、持續利用合理、產品流通暢順。本著遵紀有章、循規有度的原則,特制定林業關鍵崗位管理制度。
1、林業關鍵崗位職能
1、1、林業行政許可崗位職能
1、1、1、林地征用行政許可;
1、1、2、林木采伐行政許可;
1、1、3、木材經營、加工、運輸行政許可;
1、1、4、林木種子經營行政許可;
1、1、5、林區野外用火行政許可;
1、1、6、林地、林木權屬登記許可。
1、2、林業行政執法崗位職能
1、2、1、林地、林木資源保護;
1、2、2、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1、2、3、木材經營、加工、運輸檢查;
1、2、4、木材及其產品檢疫檢查;
1、2、5、林木種子運輸檢查;
1、2、6、森林有害生物檢疫檢查;
1、2、7、林區野外用火檢查;
1、2、8、省級生態公益林年度檢查。
1、3林業要素檢驗、檢疫、檢查崗位職能
1、3、1、林木限額采伐作業區的驗收、檢查;
1、3、2、林木產品(含木材、竹材、枝椏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以下簡稱木材)檢驗;
1、3、3、木材及其產品檢疫;
1、3、4、森林有害生物檢測、檢疫;
1、3、5、其他林業生產要素檢查、驗收。
2、林業關鍵崗位職責范圍
林業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經崗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并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崗位輪換。參加林業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還必須參加由省林業局統一舉辦的林業執法培訓班學習,并參加林業執法資格考試,取得林業行政執法證。
2、1、林業行政許可崗位職責范圍
給予管理相對人提出的林業行政許可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管理辦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范、奉公守法、敬崗愛業。
2、1、1、對管轄范圍內的林地征用、林木采伐、木材經營、加工、運輸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先行調查、設計、核實,再行審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條例、辦法為準則,做到伐區調查不刁難、伐區設計不推委、伐區審核不敷衍、采伐許可不徇私。
2、1、2、對管轄范圍內的林區野外用火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先行踏查擬許可的野外用火防范設施(防火帶)的地形地勢、安全寬度,檢查該行為的補救措施、撲火工具等,再行審批許可。
2、1、3、對管轄范圍內的林地、林木權屬登記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依據登記申請權屬的地理位置,先行踏查該權屬的邊界,確定該權屬的范圍、面積、四至界限,并取得(所有)邊界相鄰權屬者的勘界確認簽署,同時按程序規定的公示要求,在法定地點張榜公示,期滿無爭議后,再行權屬登記。
2、1、4、遇到管理相對人不理解、不滿意或超出職權范圍的要
求時,要依法、依規、依理、耐心解釋,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2、1、5、對違法、違規或超出職權給予行政許可的,一經查實,給予行政記過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林業行政執法崗位職責范圍
林業行政管理人進行林業行政執法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管理辦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忠于職守,不得粗暴無禮、歪曲事實、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
2、2、1、對管轄范圍內的林地占用、林木盜采濫伐、野生動物捕殺、野生植物濫挖、林業有害生物運輸、木材無證運輸或超出準運證數量運輸、林區野外無許可用火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先行立案調查、取證、保全,通過行政機構負責人批準再行處罰。處罰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做到調查取證公開公正,物證保全完整無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準確無誤,運用自由裁量權適當。
2、2、2、遇到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支持、不配合、不接受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時,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辦法等相關規定,耐心解釋。不得指責、謾罵、粗暴對待行政處罰相對人。對拒查或逃逸的抗法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爭取更多的執法力量(包括車輛)的支持或協助辦案。
2、2、3、對于行政處罰不當而引起處罰相對人不服處罰或上訴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記過的處分并同處罰款1000~2000元。
2、2、4、由于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規或超出職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林業產品的檢驗、檢疫、檢查崗位職責范圍
森林經營的終端,是森林生態等級的高低與林木產品的獲得,評價森林經營的效果,是通過檢查驗收與檢驗檢疫評估的辦法來實現的。縣局林業資源評估中心是唯一獲得林業行政授權而實施對林業要素檢查、檢驗的工作機構,該中心負責對全縣木材生產要素的檢查、檢驗;縣局森林病蟲害檢疫站負責對全縣的林業有害生物和林木產品的檢測、檢疫工作。
2、3、1、對管轄范圍內的林木限額采伐區的檢查驗收,實施作業時,應當先行審核該采伐區的采伐地點、采伐范圍、采伐強度、采伐樹種、采伐面積是否符合限額采伐設計書的技術要求,是否完成造林設計,再實施檢查驗收。符合“兩個設計”技術要求的采伐區,通過檢查驗收合格的,簽發林木限額采伐區檢查驗收合格證。未通過檢查驗收合格的林木限額采伐區和更新造林不合格的,一律暫停該伐區經營者第二年或第二次林木限額采伐申請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3、2、對管轄范圍內的木材及其產品的檢驗,實施作業時,應當先行確認該批(次)木材及其產品是否符合林政管理和林木限額采伐的相關(包括限額采伐許可證、采伐地點、采伐樹種、采伐數量、采伐范圍)規定后或購貨取得的有效木材運輸證后,再實施對木材的檢驗作業;對外地購入的木材及其產品轉運檢驗時,應當核實購貨地取得的有效木材運輸證后,再實施對轉運木材的檢驗作業。通過檢驗的木材及其產品,一律打上規格和檢驗責任小組號印,按照所檢驗木材及其產品的規格、數量、材積和運載車號等填寫車運單。
2、3、3、對管轄范圍內的森林生態和木材及其產品檢測、檢疫,實施作業時,應當先行調查、確認該批(次)木材及其產品的采伐地點是否存在或曾經有過森林有害生物檢疫對象,再行對森林生態或木材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最終填發檢測、檢疫證書。
2、3、4、對于林木限額采伐區檢查、木材檢驗、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失當或不作為而引起權益人不服檢驗、檢疫、檢查結果而投訴或上訴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記過的處分并同處罰款2000~3000元。
2、3、5、對于林木限額采伐區檢查、木材檢驗、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失當、違法、違規或超出職權范圍作出檢查、檢驗、檢疫行為的,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若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木材運輸檢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3、1、1、木材檢查工作要嚴格按行政處罰程序文明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罰:
3、1、1、1、處罰案件中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的;案件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確鑿的;對案件定性不準確或適用法律不正確的;不按規定使用合法罰沒票據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同處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自費離崗培訓。
3、1、1、2、對外省、市、區途經我縣的木材、野生動植物、應施檢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查驗和處理;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或與起運省、市、區規定不一致而不報告或施檢過失的;外省、市、區途經我縣的木材,違章運輸數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上的處罰案件,不上報而擅自處理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同處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自費離崗培訓。
3、1、2、木材運輸檢查單列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3、1、2、1、檢查人員不執行委托公務的,或不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案情的,按失職論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同處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自費離崗培訓。
3、1、2、2、檢查人員違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罰,不使用法定票據或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同處罰款2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執法隊伍的處分。
3、1、2、3、檢查人員有超越職責、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敲詐勒索等構成公路三亂行為的,或索賄受賄、內外勾結、包庇縱容違法分子的,開除公職并同處罰款3000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2、木材檢驗作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3、2、1、木材檢驗工作要嚴格按國家木材標準和檢驗規則,文明操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3、2、1、1、評估中心與所在地林業站共同負責組織每半年一次的木材檢驗員操作技能競賽,并對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檢驗員,由評估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300元的處理。
3、2、1、2、評估中心與所在地林業站共同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木材檢驗員操作技能競賽,并對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檢驗員,由縣局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理。
3、2、1、3、縣林業局組織每年一次的綜合績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木材標準理論、木材檢驗操作、材積累計速算、車單規范填寫、月度報表編制等考試。個人綜合績效考核排名在后5位的,由縣局給予通報批評和扣發年度獎金50%的處罰,同時不得參與年度評先評優的表彰獎勵。
3、2、2、木材檢驗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罰:
3、2、2、1、木材檢驗員不執行“評估中心”委派公務或對重大違法木材運輸個案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按失職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記過處分,并同處罰款500元。
3、2、2、2、木材檢驗員違反管理制度規定,對無合法來源證件(包括異地流入)的木材及其產品擅自施檢,造成不良影響的,按違規違紀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同處罰款1000元;離崗自費培訓;年終考核不合格。
3、2、2、3、木材檢驗員故意刁難或敲詐勒索或向受檢方索賄,造成不良影響的,按違規違紀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離崗自費培訓和年終考核不合格,并處罰款2000元或開除公職處分。
3、2、2、4、木材檢驗員超越或濫用職權、內外勾結包庇縱容違法分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并處罰款3000元;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3、林木限額采伐區設計作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3、3、1、林木限額采伐區調查設計作業要嚴格按省森林采伐管理規定,文明操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3、3、1、1、縣局林政股組織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額采伐區調查設計操作技能競賽,并對排名末位的調查設計人員,由縣局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理。
3、3、1、2、縣局林政股組織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額采伐區檢查驗收,并對排名末位的伐區調查設計人員,由縣局給予記過處分,并給予罰款1000元的處理。
3、3、1、3、縣林業局組織每年一次的綜合績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小班調查理論、角規測樹操作、活立木蓄積量計算、小班調查表填寫、伐區設計書編制等考試。個人綜合績效考核排名末位的,由縣局給予通報批評和扣發年度獎金50%的處罰,同時不得參與年度評先評優的表彰獎勵。
3、3、2、林木限額采伐區調查設計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罰:
3、3、2、1、調查設計人員不執行“評估中心”委派公務或對重大違法違規設計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按失職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記過處分,并同處罰款500元。
3、3、2、2、調查設計人員違反管理制度規定,對無“評估中心”委派或無合法證件(包括限額采伐申請)的林木伐區擅自實施調查規劃,造成不良影響的,按違規違紀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同處罰款1000元;離崗自費培訓;年終考核不合格。
3、3、2、3、調查設計人員故意刁難或敲詐勒索或向林木采伐申請方索賄,造成不良影響的,按違規違紀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離崗自費培訓和年終考核不合格,并同處罰款2000元或開除公職處分。
3、3、2、4、調查設計人員超越或濫用職權、內外勾結包庇縱容違法分子弄虛作假或偽造林木限額采伐申請證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并同處罰款3000元;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