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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民政部門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結合民政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民政部門信訪工作的業務范圍,根據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工作職能確定。
第三條民政部設立信訪辦公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上級民政信訪部門指導下級民政信訪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訪事項:
(一)本級民政部門依法應當或者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受理。
(二)依法應當由上級民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民政部門。
(三)依法應當由下級民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轉下級民政部門辦理,但下級民政部門長期拖延不予辦理或已經處理而當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區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上一級民政部門應當直接受理??h級民政部門對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鄉鎮一級的民政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四)不屬于民政業務范圍的信訪事項,轉有關部門辦理;涉及民政業務又與其他部門業務相關的信訪事項,應當主動聯系有關部門共同協商辦理。
第五條來訪人員中年老體弱、來訪期間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難者,特別是其中的烈軍屬、老紅軍、傷殘軍人以及老復員軍人,視情況予以照顧。
第三章辦理
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的日常信訪事項,由民政信訪工作部門(以下簡稱信訪部門)或者信訪工作人員辦理;本級或者上級領導批示有關民政業務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業務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由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情況復雜、政策性強、需要慎重研究處理的信訪事項,由信訪部門協調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政策性很強、對民政工作關系重大的信訪事項,報告本級民政部門有關領導研究辦理。
第七條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依照政策法規可以解決的,應當直接或協調下級民政部門予以解決;所提要求與現行政策法規相?;蛞筮^高,不能解決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八條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屬于政策法規有明確規定應當解決而下級行政機關未予解決的,信訪部門應當發函交下級民政部門調查處理,或者商請相應級別的地方人民政府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九條檢舉、揭發、控告本級民政部門國家公務員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問題的信訪事項,報告本級民政部門領導并按批辦意見處理。
第十條檢舉、揭發、控告下級民政部門國家公務員及其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問題的信訪事項,一般轉被檢舉、揭發、控告人所在單位的上級組織或上級民政部門辦理;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交辦信訪事項應當說明需要調查處理的主要問題和辦理要求;信訪事項辦理結果報告必須針對交辦事項進行答復,做到事實清楚、態度明確,有處理結果。
向下越級發出的交辦函或向上越級呈報的辦理結果報告,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地方民政部門。
第十二條領導或者領導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認真辦理。必要時,請有關業務部門、當地政府予以配合。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向原交辦領導或者領導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與承辦行政機關報告情況出入較大,情況復雜,久拖不決的信訪事項,上級民政部門應當派人到基層調查處理,也可以根據需要商請當地行政機關來人共同研究處理。
第四章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下列信訪情況,報告本級民政部門領導:
(一)人民群眾對民政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反映和意見;
(二)人民群眾對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三)人民群眾反映集中、強烈的問題;
(四)重大信訪事項和地方行政機關拖延不辦的信訪事項;
(五)突發性重大集體上訪和重大集體上訪苗頭;
(六)其他需經領導批閱的信件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十五條具有代表性的重要來信來訪、重要建議、重要信訪事項查辦情況,有關專題性和綜合性信訪情況,刊登信訪簡報或者進行專題報告,供本級民政部門領導和上級信訪部門參閱。
第十六條各級民政部門,每半年向上級民政信訪部門報送一份信訪報告。信訪報告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