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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
第一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I)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有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第三條在*省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試部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第四條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普通中專(含中師)、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高等學校對口招生考試,也可報名參加全國統考,但二者不能兼報。
第五條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保送生、推薦免試生等)一般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報名(擬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的考生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報名),接受報名資格審查和電子信息采集。跨市州或跨縣區報名的考生報名辦法,由相關市州招生考試部門確定。考生報名信息須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高中畢業證(應屆生憑市州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定的畢業生名冊)或同等學力證明,領取《報名登記表》(草表)、網報登錄卡,并按規定繳納報名費和考試費。
(2)對口報考有關高等學校的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普通中專(含中師)、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到市州招生考試部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3)報考*師范大學、吉首大學、衡陽師范學院和外省院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中南大學等院校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示范性高等職業學院和*體育職業學院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高水平運動隊、少年班、小語種、盲聾啞特教專業、職教師資班、推薦免試生的考生和保送生,到所在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或其指定的報名點報名;我省內地西藏班的考生在其就讀的中學報名。
符合報名條件的上述各類考生均須在規定的時問內參加高考報名。考生報名時,所有考生均須在網上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考生在進入“*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平臺”(考生版)時,均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并確認后再進行網上報名。
第六條考生報名基本信息全部通過網上采集,考生的圖像信息采用電子數碼攝像的方式采集。
第七條高考報名時間和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規定。
二、考試
第八條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數學、外語,數學實行文理科分卷考試,外語聽力成績(滿分30分)計入外語總分;“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各科試卷滿分(原始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原始分)為300分,總分750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三科試題由我省命制,命題依據為《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補充說明的通知》(湘教考命字[2009]1號)。其他科目試題由教育部統一命制。
全國統考(含我省自主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我省受權組織的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授權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考試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各級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后須立
即同時報省教育廳、省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九條“3+文科綜合”簡稱文科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科類。每個考生應從文科類和理科類中選擇一類報考,不能兼報兩個科類。
第十條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中任選一類參加高考(其數學成績計入總分),并參加藝術類、體育類相應專業的專業考試。具體辦法分別按《*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專業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9]l號)執行。
第十一條外語專業不單獨設類,按招生學校投放計劃的意向,分別安排在文科類或理科類招生。報考高等學校有口試要求的外語專業及涉外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的外語口語測試。英語口試由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口試(PETS口試)替代,凡高中階段或高中畢業后通過PETS一2級以上(含二級)口試的,視為英語口試合格。日語、俄語、德語、法語等小語種口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并組織測試,口試辦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報考高等學校有“徒手畫”加試要求的建筑學、城市規劃、園林(風景園林)、室內設計技術等專業的上線考生,應參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徒手畫”考試(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頒布。我省高考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8日。考試工作由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組考工作嚴格按《二00九年*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執行。
第十四條考生答卷的評閱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各類考試(含普通高考、職高對口招生考試、中南大學等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各科答卷均采取計算機網上評閱方式。
三、填報志愿
第十五條考生應在參考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全國普通高校2009年在湘招生計劃后,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與專業志愿。
考生在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規定和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特別要詳細了解報考學校的辦學類型(公辦、民辦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不應盲目填報。考生的志愿一經本人確認,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學要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在考生填報志愿時加強咨詢指導,但不得為考生指定志愿學校。禁止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代替考生填報志愿。
第十六條高考志愿分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獨立學院,下同)、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除專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專科層次招生院校)及定向就業、預科班、民族班等欄目。
本科提前批軍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下同)志愿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愿和1個“學校服從”志愿,非軍事院校志愿欄設3個直接志愿(分一、二、三志愿),不設“學校服從”志愿,另設一個定向就業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欄設5個學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愿;專科提前批志愿欄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愿和1個“學校服從”志愿;高職專科批志愿欄設5個學校的平行志愿;預科班(含民族預科班和華僑預科班,下同)志愿欄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別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愿和1個“學校服從”志愿,定向就業、民族班志愿欄各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愿和1個“學校服從”志愿。
第十七條對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職專科批第一志愿錄不滿額的院校,在相應批次錄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試院通過網絡和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院校招生缺額,并組織未被錄取的上線考生填報征集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各設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三批和高職專科批設置兩次征集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二批征集志愿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愿和1個“學校服從”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集志愿的“學校服從”志愿分“公辦院校服從”、“民辦院校服從”、“公辦、民辦院校均服從”和“公辦、民辦院校均不服從”四個選項。本科三批征集志愿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時增設1個“學校服從”志愿)。高職專科批征集志愿欄設6個學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時增設1個“學校服從”志愿)。
第十八條參加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專業)分六類:(1)軍事院校;(2)公安院校(臺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偵查學、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邊防管理等專業;(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學院、國際關系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的師范專業、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4)航空、航海專業;(5)外省院校(除民辦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本科藝術專業和參加本科一批錄取的在湘院校的音樂、美術本科專業;(6)在湘本科院校分專業劃線的藝術專業(主要包括:舞蹈、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學前教育、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服飾表演方向))。
參加專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分三類:(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專科專業;(2)航空、航海專科專業;(3)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1所院校的專科藝術專業。
第十九條考生在填報本科提前批志愿時,只能選報六類中的一類學校與專業,不能跨類混報;填報其他批次志愿時,在同一次填報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欄內,只能在自己的報考科類中填報一個專業類(文史、理工、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體育類、服飾藝術與表演類、播音與主持藝術類、編導類、表演類、書法藝術與書法教育類、影視節目制作類、攝影攝像類),不得混報。
第二十條參加軍事院校招生體檢(簡稱軍檢)初檢合格的未婚應屆高中畢業生(198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方可填報設置在本科提前批的軍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條填報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分專業劃線的藝術專業志愿的考生,只能填報該類中一所學校的一個專業。
第二十二條考生填報志愿的時間統一為:本科提前批志愿6月26日至27日填報,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志愿6月29至7月2日填報,專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批志愿8月1日至4日填報。有關批次的征集志愿填報時間分別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第一次7月30日、第二次8月三日,高職專科批第一次8月15曰、第二次8月20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和建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后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二十四條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理、合法,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體檢工作由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必須參加軍檢。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后發[20*]6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分別按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9]1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紙介質檔案建檔方案》(湘教考普字[20*]5號)執行。考生檔案中的優惠材料按今年的相關政策整理,考生優惠資格須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市州招生考試機構,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甄別、確認;優惠資格審核和優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錄取中,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者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屬高校招生章程須經我廳審核備案后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高等學校須按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及管理平臺;省教育廳負責對省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
第二十八條省教育考試院從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下載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在“*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六、錄取管理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三十條根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計劃數,綜合考慮并確定各科類、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三十一條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兩部分構成。
所有招生院校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按規定全省統一劃定,錄取時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排序出檔。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內院校音樂、美術專業和非提前批(含本、專科)招生的院校藝術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按規定全省統一劃定,錄取時按文化成績與專業成績之和排序出檔。
本、專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藝術專業的招生,其專業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招生學校確定,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我省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其中,本科藝術專業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我省本科二批文、理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劃定[教育部確定的3l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1所院校(專業)可自主劃定本校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其專科藝術專業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為我省劃定的高職專科藝術類專業文化控制分數線的最低分。
沒有取得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合格資格的考生,不能錄取到藝術類專業。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批次安排依次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專科提前批、高高職專科批。院校自主選拔、文體特長生、定向就業、高水平運動員、預科班、民族班等類型的招生與該校其它同科類計劃同批錄取,各高等學校非藝術類機動計劃必須在該校同批次錄取完成,藝術類機動計劃必須在同層次錄取結束前完成。
第三十三條外省高等學校(除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藝術類本科專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錄取。其中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1所院校(專業),由省教育考試院于7月1日前將達到相關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等信息,傳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學校,由招生學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并于7月7日前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其他外省高校藝術專業招生,由省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有關要求、招生學校招生章程確定的排序規則和考生志愿,將報考該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學校確認的排序順序、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投檔(未做分省計劃的,按招生學校要求和我省有關規定投檔),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的考生中,按該校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1所院校(專業)的專科藝術專業安排在專科提前批錄取。省教育考試院于8月6日前將達到相關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等信息,傳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學校,由招生學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并于8月8日前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自主選拔招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單獨招生、省內高等學校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按學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檔錄取。其中,自主選拔招生、藝術特長生錄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檔前進行。高水平運動員必須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專項測試(省體育競賽優勝者測試未涉及的項目、由招生學校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除外),測試合格標準與省體育競賽優勝者合格標準相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其他計劃(含機動計劃、定向就業計劃等)均實行按志愿投檔錄取辦法,即根據招生計劃、考生填報的志愿和學校調檔要求,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投檔時,平行志愿將先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當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時,分別按語、數、外三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報的學校順序出檔。各科類投檔數量按其計劃數與投檔比例乘積的整數(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計算。
第三十五條獨立學院招生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檔錄取。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檔后,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與招生學校進行有效的溝通。招生學校應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聯系方式;本省獨立學院第一志愿投檔考生聯系時間為7月27日一28日,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檔考生的聯系時間為8月1日至2日上午: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檔考生的聯系時間為8月4日下午至5日。在按考生志愿投檔前,任何招生學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已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準改錄。
第三十七條錄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組織實施。高等學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以及民辦本科院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誦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本科院校還須附加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未加蓋“*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一律無效。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中,由學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決定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對己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我廳和省教育考試院對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實行必要的監督,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含計劃調整和投檔比例的確定)、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的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我省今年繼續實行平行志愿結構,招生學校應按教育部要求,在相應批次正式錄取24小時以前,將投檔比例和擬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計劃調整到位。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我省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各市(州)、縣(市、區)招生部門須做好錄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要將填報有關批次征集志愿的時間與地點,提前通知到所屬地考生;錄取期間,要安排專人值班.切實做好錄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訪接待和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等工作,熱情為考生服務。
第四十條考生可以到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也可以在“*招生考試信息港”(網址:)網站上或省教育考試院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詢錄取結果。保送生及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結果以公告形式在該網站上公布。參加高考考生的錄取結果,由考生在該網站查詢。通過以上途徑查不到錄取結果的錄取通知書無效,廣大考生一定要謹防各種體制外招生、濫發錄取通知書的違規招生行為,避免上當受騙。考生若對錄取結果有異議,應于8月25日以前向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情況,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錄取工作結束后,本、專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補錄,也不辦理錄取未到校考生的刪除手續。
七、錄取政策
第四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或在錄取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第一類:獎勵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者可以加15分。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且由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可以加20分。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可以加20分。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體育比賽,獲個人項目前6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力隊員(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在報考當年經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20分。
(6)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市州級綜合性運動會獲個人項目前3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力隊員,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在報考當年經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10分。
報考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員和省內高等學校體育特長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項優惠加分。
(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加20分。
第二類:照顧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分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8)少數民族聚居州、縣、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漢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農村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O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城鎮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9)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0)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類:特殊情況降分(根據生源情況確定)。
(11)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按考生定向就業志愿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補充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完不成的,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12)農林、航海、地礦等本科院校以及我省1999年以來新升格的本科院校在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降分投檔,降分在征集志愿投檔后進行(批次線下考生不填征集志愿,降分投檔以考生高考成績公布后第一次填報的志愿為依據)。
(13)經省教育廳批準的省內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特殊專業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降分投檔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檔后進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高考成績公布后第一次填報的高職專科批志愿為依據)。特殊專業招生須將其招生計劃單列,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四十三條同時符合第四十二條中第一類、第二類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類、第二類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由所在中學或者當地的縣(市、區)招生部門在校園內醒目處(或當地公共媒體)張榜公示15天以上,并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向全省公示。符合優惠條件而未通過兩次公示的考生,或者公示后證明不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的優惠加分。
第四十四條中央部委屬和外省屬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自治縣(市、區)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省屬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高等學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報考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須通過少數民族資格審查。定向西藏就業計劃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以內按考生預科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高等學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以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第四十五條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和在職優秀青年、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省級三好學生在優秀學生干部、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四十六條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八、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省教育廳授權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告知省教育考試院。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省教育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權我廳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九、附則
第五十條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縣(市、區)招生辦領取考生紙介質檔案,辦理黨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和自愿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并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根據加蓋了“*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并在本校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內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湘籍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傳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五十一條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填報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貽誤時間或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省內高等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招生辦法另文規定。
第五十三條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以及臺灣省籍考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的招生辦法按省教育廳《關于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13號)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我省過去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