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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編制目的
為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建設和諧新,特制定《市區物價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以下簡稱《價格工作預案》)。
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價格監測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
3、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由于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公共事件、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社會經濟生活中不確定因素,引起商品供求關系、公眾消費心理突然發生明顯變化,進而形成的對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區域性商品、服務價格暴漲或暴跌現象。
本預案所稱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是指為避免或減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影響社會經濟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預防、緩解、應對和解決價格異常情況的全過程。
本區區域內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由區物價局組織實施。區物價局組成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組,做好突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一旦出現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及時啟動預案。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4、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組(以下簡稱“價格工作組”),組長由常務副縣長擔任,區物價局局長同志任副主任,區物價局、區財政局、區工商局、區監察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一把手”為成員,“價格工作組”下設辦公室,由區物價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價格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
(2)根據價格預警信息,判定市場價格異常波動警情,組織實施《價格工作預案》;
(3)在區人民政府和市物價局的領導下,對全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4)收集、分析重大價格異常波動及相關信息,向區人民政府和市物價局報告;
(5)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對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期間價格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曝光;
(6)完成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
(7)根據市場價格形勢,建議終止《價格工作預案》。
5、辦事機構及職責
成立以區物價局辦公室、價格管理科、物價檢查所、價格認證中心等科室負責人為主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為:物價局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文字綜合和協調工作;價格管理科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工作,開設專門的警情傳遞專線電話,確保價格警情上傳下達渠道的暢通,及時對各鄉鎮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和分析,提出調控建議及對策,全面掌握全區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異動情況和變化原因、趨勢,及時向區、市價格應急工作機構報告;并負責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具體范圍和有關政策;負責收費政策的制定和落實;物價檢查所負責全區市場價格檢查、受理價格投訴并調查落實。
三、運行機制
6、監測
建立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測制度,加大市場價格監測頻次,實行定點、定時、定人監測,確保重要價格信息不漏報、不錯報、不遲報,為領導決策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
7、預警
當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跡象時,價格監測中心負責將市場價格監測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匯總,進入預警狀態。
8、應急處置
當市場價格波動有進一步加劇的可能時,價格監測中心要立即向辦公室報告,由區物價局向“價格工作組”和市物價局匯報,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9、警情報告
警情報告一般情況下采用文字報告的形式,遇到緊急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口頭報告由專人或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警情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1)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波動或可能顯著波動的品種、發生的時間、區域范圍和漲跌幅度;
(2)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波動的原因、趨勢、影響和社會反映;
(3)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4)需要向上級報告的其它內容。
區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對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測,并及時向區物價局報告監測情況。
10、價格異常波動警情的判定
在全區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當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顯著波動,對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市場秩序開始混亂,人們產生恐慌心理,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呈現不穩定狀態,需要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時,進入價格異常波動應急狀態。
11、《價格工作預案》的啟動
(1)啟動應急指揮系統。經省、市物價局批準,報告區政府,由“價格工作組”組織安排相關部門實行聯動,區物價局統一應對工作,區物價局要主動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加強溝通、協調與合作,形成合力。
(2)啟動市場價格監測情況一天一報制度,安排價格監測人員對異常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每天一次定點監測,24小時密切監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走勢,除向市物價局和區政府報告外,直接向上級價格監測機構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必須隨時上報。
(3)啟動價格干預措施。按照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根據市場監測情況,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能保證供應的可采取規定限價的措施;對貨源較緊的可采取限定差率或利潤率的措施;對規定限價和限定差率或利潤率以外的相關地產商品可采取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的措施。
(4)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商品的市場供求、價格信息和有關價格政策。
(5)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頻率,物價檢查所組織力量,對區內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市場監督檢查,對相關經營者實行提醒勸戒,依法打擊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以及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變相漲價等行為,確保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
12、《價格工作預案》的終止
在全區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波動消失,市場價格恢復正常,區物價局請示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后,依法解除價格干預措施,終止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對措施。
四、應急保障
13、財力保障
建立應急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將應急專項工作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實行??顚S?。用于應急措施研究、應急預案修訂、應急響應行動、應急教育培訓、應急裝備建設和維護等。
14、治安維護
當市場出現搶購風潮,社會秩序發生混亂的情況下,由區物價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組向縣政府提出建議,請求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維持市場秩序。
五、監督管理
15、新聞宣傳
建立健全新聞宣傳制度,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宣傳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實行提前告誡制度,告誡相關生產經營者守法經營、嚴格自律;異常波動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價格檢大舉措,對群眾關心的價格問題進行答疑解惑;樹立嚴格執行價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16、責任和獎罰
(1)參與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所有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堅守崗位、踏實工作;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規定,不得將警情級別及其它涉密內容向外宣揚,引起社會混亂;
(2)對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過程中,表現突出、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要依法予以處理:
a、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應對工作要求實施價格應急措施的;
b、瞞報、謊報、緩報、漏報警情的;
c、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d、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e、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