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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于州市年重點污染企業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市府發號)精神,切實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事件發生,確保全縣環境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于重點污染企業監管工作意見精神,通過整改和完善污染企業的環保設施,提高我縣重點污染企業監管水平,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企業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的重點污染企業防治管理體制,實現科學、長效管理,確保環境安全。
二、組織實施
(一)各鄉鎮政府、工業園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
(二)縣環保局作為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縣重點污染企業的污染防治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1.對轄區內所有重點污染企業治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組織重點污染企業的治理工作;
3.對重點污染企業環境行為進行評價,并提出分類處置方案;
4.對重點污染企業進行清查、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
5.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市環保局匯報重點污染企業情況;
6.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污染企業治理信息。
重點污染企業的監管要充分發揮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作用,齊抓共管,環保局負責日常監管和監督性監測,形成完善的環境監管網絡。
三、重點污染企業的界定
1.影響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污染企業;
2.國家、省環保部門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
3.省環保廳列為重金屬及危險廢物的重點監管企業;
4.影響國控、省控及縣控斷面水質安全的污染企業;
5.處于1.5公里范圍內等敏感區域的污染企業;
6.其它需要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
四、重點污染企業的整改措施
市政府劃定了我縣重點污染企業共55家,并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了評價,根據市政府的處理意見,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年以前建成投產未審批的老企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及《州市主要河流兩岸1.5公里范圍內污染企業處理方案》等有關規定,且環保設施完善、外排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的漂塘鎢礦、下壟鎢業有限公司要求在年9月底前按照《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到省環保廳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如逾期未辦理的,一律予以處罰。
(二)對那些政策不允許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逐步淘汰;對選址不符合《州市主要河流兩岸1.5公里范圍內污染企業處理方案》的企業,要求搬遷并在9月底前到省環保廳辦理好環評審批手續:偉良鎢業有限公司,金大有色金屬有責任有限公司,大余縣鑫盛鎢制品廠。
(三)對已通過環評審批且在生產的重點污染企業,環保設施完善,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由縣環保局于年6月底前下達限期驗收催辦函,并要求在6月底前向有相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申請驗收。如6月底前未向環保部門申請驗收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一律進行處罰并責令停產。
1、省環保部門審批的企業,向省環保廳申請驗收企業(5家):
州海創鎢業有限公司、大余金城鎢業有限公司、隆鑫泰鎢業有限公司、大余縣龍威鎢業有限公司、州金祥礦業有限公司
2、市環保部門審批的企業,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企業(7家):
悅安超細金屬有限公司、大余縣盛發礦業有限公司、大余縣森本鉛電解有限公司、大余縣鑫盛鎢品廠牛齋鎢礦、大余縣忠盛礦業有限公司、大余縣春陽礦業有限公司、欖菊日化實業有限公司
3、市環保局委托縣環保局驗收企業(3家):
大余縣宏業礦產品有限公司、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大余石雷鎢礦、大余華潤銅材廠
(四)對環保審批手續齊全的重點污染企業,若設施不完善、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要實行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依法予以停產或關閉。對大余海裕貴金屬有限公司,根據市政府文件要求實施關閉;對省中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崩崗山鎢礦,由縣環保局于5月10日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要求在6月10日前按照環保要求整改到位。
(五)強化聯動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責任,形成對重點污染企業“齊抓共管、共同參與”的聯動監管機制,由縣環保部門、屬地鄉鎮(工業園管委會)、縣環委會成員單位對全縣55家重點污染企業實施掛牌督辦(見附表),各牽頭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市、縣工作要求,督促企業整改落實到位。
五、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監管工作要求
(一)開展重點污染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調整重點污染企業。重點污染企業的確定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依據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環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能力、日常監管狀況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評價,并增加新建污染企業,適時更新重點污染企業的名單。
(二)縣政府將重點污染企業中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企業作為主要防控企業,根據省、市、縣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對轄區內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進行專行整治,要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事故應急體系和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使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強總量控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管理。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對超標準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依法下達限期治理決定。逾期不能達標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直至依法予以關停。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間對企業應實施限產、限排措施。
(四)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持從嚴監督、嚴格要求的原則,加大監管力度,指定專門人員,定期進行檢查。縣環保部門每月至少要進行二次以上的生產狀況及環保設施運行現場檢查,在每月二次的定期巡查的基礎上,不定期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突擊抽查、檢查。檢查一旦發現問題,要立即下達限期整改方案,并確保整改到位。
縣環境監察大隊每年至少組織四次對所有重點污染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著重強化對不能穩定達標企業的監管和巡查頻次,確保重點污染企業穩定達標排放。
(五)縣環境監測站負責制定全縣重點污染企業的監督性監測計劃,做到每半年至少監測二次。在監測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及時上報。
(六)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風險的監管。各企業必須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一旦出現污染事故,要立即停止生產,啟動環境應急預案,環保部門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六、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監管考核
(一)縣環保局要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環境行為每年組織一次督查,選擇一批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超總量排放的重污染企業為掛牌督辦項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重點污染企業監管情況列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加強重點污染企業的監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因決策失誤、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