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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國有資產管理,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龍府發號)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資產核查移交工作的領導,確保全面完成資產移交工作任務,縣政府決定成立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局、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資產核查移交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縣國有資產管理,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任副主任,工作人員從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局、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抽調人員組成。
二、資產核查移交原則
資產核查、移交遵循“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先易后難、逐項移交”的原則。在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權屬及相關債權債務核查清楚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資產逐項進行移交,先移交經營性資產,后移交非經營性資產。
三、資產核查移交范圍及時間安排
1、資產核查移交范圍:隸屬縣政府管轄內由縣財政撥款及規費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債權債務不列入移交。
2、時間安排:
第一批:核查移交單位經營性資產(年4月16日—年8月15日)。具體有以下單位:縣委辦、縣政府辦、縣水保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廣電局、縣水務局、縣教文局、縣體育局、縣總工會、縣二輕局、縣供銷社、縣交通局、縣糧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人勞局、縣審計局、縣就業局、縣社保局、縣建設局、縣中小企業局、縣煤炭局、縣計生委、縣農業局,核查、移交具體時間詳見附表。
第二批:核查移交產權明晰、無權屬糾紛的非經營性資產(年8月16日—年12月31日)。
第三批:核查移交前二批之外的全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元月1日—年3月底)。
四、資產核查移交方式
1、資產核查。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占有資產逐項進行清查核實,然后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清查核實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2、資產移交。資產核查移交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批準的資產清查核實處理意見,組織資產占有單位和國有資產管理在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下辦理產權或資產經營權、租賃權的移交手續。
五、工作要求
1、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龍府發[]29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資產核查移交前的清理工作,積極支持、配合做好核查移交工作。
2、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資產移交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到縣國有資產管理的過戶手續,除收取工本費外,免收一切費用。
3、自資產移交之日起,各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應上繳至縣國有資產管理收入結算專戶。
4、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憑縣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停撥或緩撥該單位的公用經費:
(1)不按時辦理占有資產移交的;
(2)不按規定上繳經營性國有資產凈收益的;
(3)其他影響資產核查移交的不當行為。
5、對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拒絕變更資產權屬登記的;
(2)阻攔資產移交的;
(3)隱瞞單位資產的;
(4)擅自或私下突擊轉讓、抵押、變賣資產的;
(5)私下突擊更改租賃協議、經營合同的;
(6)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7)嚴重失職,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8)國資監管部門或執法執紀部門確認的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