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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縣城市建設步伐,根據城市整體規劃,決定對縣建設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根據《關于印發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府發號)和《關于印發縣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府發號)以及《關于加快年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府辦字號)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縣建設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組織實施
縣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由縣房產局拆遷股負責監督;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該項目的征收人,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其相關協議的簽訂工作;鎮政府、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房產局等部門協助、配合做好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建設項目規劃范圍內,具體范圍以規劃圖為準。
三、征收房屋面積認定
1、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積認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對超過房屋權證所載面積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予以補償,對少于房屋所有權證所載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2、集體土地以土地使用證件載明的用地范圍內的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3、對公有房(含祠堂等)實行貨幣補償安置,不作其他安置。
4、祠堂以及獨立廚房、廁所、洗澡間、雜物間、牛欄、豬欄等附屬房屋只對建筑部分按附表四結合成新折扣(見附表二)進行補償,不作任何安置,其占地面積按土地征收標準進行征收。
5、兩層以上的建筑層高以檐扇達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層全部計算建筑面積;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分層建筑按50%計算建筑面積,低于1.7米的不予分層計算建筑面積。
四、補償標準
1、涉征房屋補償標準按重置價格(見附表一)計算,以實際建筑結構,結合成新折扣(見附表二)進行補償;
2、對房屋豪華裝飾部分,經評估公司評估后進行補償;
3、附屬設施等按附表三標準進行補償;
4、附屬房按附表四規定標準結合成新折扣(見附表二)進行補償;
5、搬遷費按每戶6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臨時過渡費按每戶250元/月的標準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并給付。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為十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為十八個月。由于征收人原因造成延期六個月以內的部分按每戶500元/月的標準據實支付,延期六個月以上的部分按750元/月的標準據實支付(從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或房屋鑰匙給征收人之日起計算)。
6、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折扣、剩余期限進行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其占用土地按土地征收標準進行征收。
7、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但如原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載明或雖有載明后改變用途的,屬在征收公告前已經連續二年以上改為非住宅的,并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繳納了稅費的,征收時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助停產、停業費用,停產停業補助的計算按實際營業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元,補助時間為10個月。
五、征收方式
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將涉拆房屋交付征收人統一組織拆除。
六、征收期限
年8月31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年9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七、安置方式
實行以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宅基地安置三種安置方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任意選擇一種安置方式,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中的一種安置方式。
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涉征房屋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占地面積為準。其房屋征收補償費、附屬物(房)補償費、其他設施遷移費、搬遷臨時過渡費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標準計算補償資金。具體安置辦法如下:
1、貨幣補償安置
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征收戶,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國有土地860元/㎡、集體土地56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在征收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棄房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增加補償費,增加標準為800元/㎡,對超過征收公告規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按建筑面積20元/㎡扣減補償費。
2、產權調換房安置
(1)安置方式與安置辦法
(一)安置方式:由征收人統一建設套房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被征收人按最接近戶型的面積確認安置戶型。剩余面積不足最小戶型一半的不予安置,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可再安置一套最小戶型。
(二)安置辦法:安置房的分配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征收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時間、棄房時間,通過加權平均確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分配序號,房屋分配序號經公示后,被征收人憑所確定的分配序號依次選擇安置房屋,待結算互補差款后簽訂正式安置協議。
(2)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
(一)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征收戶,其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國有土地860元/㎡、集體土地56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產權調換房為九層、多層(6+1)、小高層電梯房(11+1)三種規格。
(三)產權調換房的購買價格和市場均價。觀彩嶺產權調換房價格:一至五層價格為450元/㎡,六至九層400元/㎡,房屋市場均價為2100元/㎡;金峰華庭16號樓(2-5層)價格為550元/㎡,房屋市場均價為2300元/㎡。
(四)安置面積獎勵,被征收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等面積安置,并按最接近可安置面積的戶型選擇安置房;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征收的,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的25%增加獎勵安置面積;超過規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遞減1個百分點,逾期25天后不予獎勵。
(五)安置房屋的結算方式,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由征收人將搬遷費、臨時過渡費、其他設施遷移費支付給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征收與宅基地補償費暫不支付,待挑選產權調換房屋后一個月內結算并互補差款。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含獎勵后因戶型不同而多安置的面積)按安置房屋市場均價結算,欠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均價減去安置房屋價格對征收戶進行補償。
(3)安置房屋的標準及類型
(一)安置房屋的標準
A、外墻裝修膠泥或涂料粉刷;
B、鋁窗、木門、衛生間;
C、內裝修:水泥地面、墻面天棚為膠泥底;
D、架設總管線到門外(水、電、有線、電話)。
(二)安置房屋的類型
安置房屋為單元式期房,房屋戶型、結構統一規劃設計,建設三室兩廳、三室一廳、二室一廳三種戶型。戶型面積約在80㎡—130㎡之間。
3、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區內選擇宅基地進行安置。宅基地安置原則如下:30㎡以下不予安置(不含30㎡),30至90㎡(含30㎡、不含90㎡)只能安置一間60㎡的標準間,90㎡以上(含90㎡)安置不得超過120㎡。按合法有效占地面積以標準間(5×12=60㎡)進行安置后,剩余面積不足30㎡以及超過120㎡的不予土地安置。安置面積與原房屋合法有效占地面積相等的互不補償;欠安置面積以及超安置面積,按國有土地860元/㎡、集體土地560元/㎡的標準進行結算。
安置用地不得轉讓,被征收人之間宅基地安置面積不得互相調劑。
八、安置地點
1、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地點:大羅觀彩嶺、金峰華庭16號樓(2-5層)。
2、宅基地安置地點:石人、洲新村。
九、宅基地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
由縣房產局盡早按規定程序、相關單位配合負責組織實施,統一建設道路、水溝等基礎設施,用于征收戶建房。
十、人員組成
從縣委宣傳部、縣委辦、縣審計局、縣建設局、縣國土局、縣房產局、鎮政府等單位抽調人員負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責任到人,任務到人。
十一、付款辦法
(一)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規定期限內棄房后,由征收人將補償費一次性給付被征收人。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棄房的,在挑選置換房屋后一個月內完成結算,互補差款;
(三)選擇宅基地安置的,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挑選安置用地后一個月內完成結算,互補差款。
十二、其它事項
(一)土地界定。征收范圍內的未征收的公共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等權屬歸所屬村(社區)所有。
(二)單家獨戶。圍墻內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超過使用證的占地面積按土地征收標準征收。
(三)家屬房占地。公攤面積按在證戶數平攤,剩余建筑房屋占地面積按在證房屋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十三、管線遷移
涉及各類公共管線的遷移,由各管線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十四、優惠政策
1、資金獎勵
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棄房的給予如下獎勵:
(1)框架結構:25元/㎡
(2)磚混結構:20元/㎡
(3)磚木、土木結構:15元/㎡
(4)簡易結構:10元/㎡
2、被征收人安置時,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等產權管理部門不得向同容量的原用戶收取開戶、接線、接水費。
3、被征收人所安置的房屋等面積安置和獎勵安置面積辦證時只收取工本費,超面積安置部分按有關規定收取相關稅費。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征收戶在簽訂安置協議后兩年內自愿轉讓的,可直接辦理到受讓人名下;但若需辦理國有出讓手續的,須按有關政策收取相關稅費。
十五、經費保障
征收工作經費按征收補償總額的4%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