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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電煤保障應急臨時調控措施,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我市的電煤供應任務,促進火電機組滿發,保障用電需求,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對象
(一)承擔電煤保障工作任務的縣、區(市)政府。
(二)鴨溪電廠、習水電廠。
(三)煤炭企業及駐礦工作組。
(四)市直部門:市工業能源委、市安監局、市國土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煤監分局、車務段。
二、考評原則
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客觀公正,注重實效。
三、考評方式
(一)考評時間:實行按月考評,對縣、區(市)按月兌現獎勵。
(二)由市工業能源委提供相關資料匯總考評,報市政府審定并下達獎金分配方案。
四、考評內容
(一)對承擔電煤保障任務的縣、區(市)政府實行百分制考評。
1.當月電煤任務完成進度60分。電煤任務完成80%的計50分,完成100%的計60分,完成80%-100%的按比例計分,完成100%以上每超5個百分點加1分,最高加分5分,任務完成進度低于80%的不計分。
2.電煤供應量比重30分。按照電煤供應量占最高縣、區(市)供應量比重予以計分(電煤供應量/最高縣、區(市)電煤供應量×30)。
3.完成全年任務進度5分。當月累計完成全年平均進度計5分,低于平均進度每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超平均進度每5個百分點加1分,最高加2分。
4.落實各項電煤保障工作措施5分(由市電煤辦根據相關工作情況評分)。
(二)對承擔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任務的縣、區(市)政府實行百分制考評。
1.征收工作70分。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煤炭產量為依據,有關縣、區(市)征收煤調基金與產量測算的誤差在15%以內計70分,誤差每超1個百分點扣2分。
2.基金解繳20分。有關縣、區(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時按比例將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別解繳省、市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發生擠占、挪用等情況取消獎勵資格,少繳扣10分,緩繳扣5分。
3.統計報表5分。有關縣、區(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月準時、真實報送征收統計報表。對不報的取消評獎資格,遲報、缺報、數據不準等每項扣1分,扣完5分為止。
4.財務管理5分。有關縣、區(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基金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違反該規定,缺一項扣1分,扣完5分為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要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未使用專用票據的取消評獎資格。
(三)對火電企業的考評。
1.考評機組運行。火電企業按省經信委、省電網公司調度機組每月運行在500小時以上。
2.考評電煤庫存。火電企業按省經信委要求當月按時達到庫存天數。
(四)對煤炭企業的考評。
考核煤炭企業電煤任務完成情況和繳納煤調基金情況,由縣、區(市)政府負責考評獎勵。
(五)駐礦工作組的考評。
考核合法生產礦井、試運轉礦井保持正常生產,未發生死亡事故,完成電煤供應任務;考核停產整頓的煤礦按期完成整改并投入正常生產,到年底未發生死亡事故,完成電煤供應任務。
(六)對市直部門的考評。
市直相關部門考評內容為貫徹落實省、市有關電煤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和文件精神情況,由市電煤辦匯總相關情況,分管領導考評。
五、獎勵措施
從市級煤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煤調基金征收市級留存部分中安排資金用于獎勵。
(一)對縣、區(市)政府電煤保障任務的獎勵。每月50萬元,根據電煤保障任務情況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上,對縣、區(市)按照考核排出名次,設一、二、三等獎各2名,分別給予各等次總獎金額25萬元、15萬元、10萬元。獲獎的縣、區(市)要將60%的獎金用于電煤保障工作,40%的獎金用于獎勵先進個人。其中,同一等次用于獎勵個人部分獎金額平均分攤,用于獎勵電煤保障工作部分獎金額按超任務80%以上的電煤量分攤。
(二)對縣、區(市)政府煤調基金征收的獎勵。每月30萬元,根據各地煤調基金征收情況排出名次,設一、二、三等獎各2名,分別給予各等次總獎金額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獎的縣、區(市)要將60%的獎金用于煤調基金征收工作,40%的獎金用于獎勵先進個人。
(三)對兩家火電企業的獎勵。每月發電量和存煤天數均達到要求的,獎勵電廠企業領導班子3萬元,其中,50%用于獎勵企業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四)對煤炭企業的獎勵。由縣、區(市)政府從征收的煤調基金縣級留存部分中拿出一定的資金獎勵完成電煤任務和主動繳納煤調基金的煤炭企業,調動煤炭企業的積極性。
(五)駐礦工作組的獎勵。從10月1日起到12月底,對合法生產礦井、試運轉礦井保持正常生產,未發生死亡事故,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和對10月1日前停產整頓的煤礦,在10月1日后按期完成整改并投入正常生產,到年底未發生死亡事故,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由相關縣、區(市)政府給予年終適當獎勵。
(六)市直部門的獎勵。年終根據各部門工作情況設一、二、三等獎各2名分別給予獎勵。
六、懲誡措施
(一)對連續一周未完成電煤供應任務或未按規定征收煤調基金的縣、區(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警示約談縣、區(市)政府主要領導。
(二)發電企業未完成當月發電任務或存煤未達要求的,對發電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給予0.5萬元的經濟處罰,繳市級煤調基金專用賬戶。
(三)煤炭企業未完成電煤任務的或不繳納煤調基金的,由縣、區(市)政府對煤炭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或暫扣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
(四)年度工業綜合考評中,電煤工作以每月考核結果分值加權計分;未完成全年電煤供應任務70%的,相應扣減評分。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縣、區(市),取消當月評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