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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效益,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水利部《關于印發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依據,在保障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公益性職能的前提下,進一步推進管護體制改革,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確保收益權,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農民以及社會各界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農村用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維護農民用水權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工程管理者的積極性。
2.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
3.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國家投資與農民投工投料相結合,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4.堅持因地制宜、宜賣則賣、宜包則包等多種形式,在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堅持先內后外,在同等條件下,工程區域內的承包者有優先權。
三、改革范圍
在全市境內由國家和集體投資或補助以及企業、個人投資興建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具體包括:
1.蓄水工程:塘壩及附屬設施。
2.引水工程:攔河引水閘壩、渠系、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3.提水工程:水工建筑物、機電設備、管路、泵房及附屬設施。
4.機電井:井體、機電設備、管路、井房及附屬設施。
5.人畜飲水工程:水源、機電設備、管路、泵房及附屬設施。
6.萬畝以上灌區末級渠系:渠系、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四、改革的主要方式
1.拍賣。
具備拍賣條件的工程,在確權劃界后實行資產評估,將工程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評估底價和界定范圍向社會張榜公布,公開拍賣工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拍賣年限一般為30年。
2.承包。
采取招標方式,將水利工程的使用權實行公開發包,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需轉讓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與新的承包人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年限根據各類工程使用壽命和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在5-30年。
承包金可實行一次性交納或分期交納,分期交納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總承包費的50%。
3.組建用水合作組織。
對萬畝以上灌區末級渠系工程、村或聯戶興建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以及跨村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用水戶通過民主協商組建灌區用水合作組織、鄉鎮用水合作組織和村級用水管理小組。
灌區用水合作組織由灌區管理單位組織,灌區范圍內用水農戶代表參加組成。
鄉鎮用水合作組織由鄉鎮政府組織,鄉鎮級用水農戶代表參加組成。
村級用水管理小組由村委會組織,村級用水農戶代表參加組成。
村級用水管理小組隸屬鄉鎮或灌區用水合作組織的分支機構。
國家或集體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明確劃歸用水合作組織所有。
成立用水合作組織必須到市民政局登記注冊。
用水合作組織對工程進行自主管理。可以自己經營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他人經營管理,受聘者直接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并受其監督。
4.股份合作。
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采取多樣聯股合營形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的維修改造。國家對工程建設的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可由鄉鎮政府委托水利站按國家投資額比例持股參與經營管理。
5.對以企業和個人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產權歸企業和個人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市水利局監制的產權證書。由國家或集體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明確劃歸企業和個人所有。如遇國家或集體征占需補償時,扣除國家或集體補助資金部分。
工程多余的水,可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指導水價,允許用水戶之間平等協商,互利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調劑余缺。
6.完善確認原水利工程發包合同。
對以往通過各種方式所形成的經營管理合同進行完善和確認。對原合同條款健全、合理、正在履行的水利工程轉制合同延續有效,按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統一監制的水利工程轉制合同;對原合同條款不健全的要依法進行補充完善,簽訂統一監制的水利工程轉制合同;對沒有履行原合同的應依法終止,重新確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間造成工程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五、相關規定
1.擬出讓的水利工程必須由工程所在鄉鎮政府組織評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2.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資金,由鄉鎮政府設立專戶儲存,實行專項管理,由市級水行政部門審核后,用于發展原工程所在地的水利事業。嚴禁工程改制回收資金被截留挪用。
3.用水戶依法按規定交納工程水費,水價標準參照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聯合的《關于印發<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的指導與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平均指導價內商定。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水價將依據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
4.萬畝以上灌區末級渠系改制后,經營者收取的工程水費按灌區管理單位與用水協作組織約定的比例,按時足額交給灌區管理單位。
5.新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必須服從本地水利發展規劃,堅持以群眾自籌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原則,鼓勵用水戶按民主協商,一事一議的方式投資投勞興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明晰工程建設和管理主體。
6.工程改制后,因水利發展規劃需要對轉制工程重建或改造時,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無條件服從。重建或改造后的工程在原經營者優先的條件下重新簽訂轉制合同。
7.工程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必須無條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抗旱調度指揮,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在保障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
8.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特大洪災、旱災等),供需雙方要自行解決抗旱排澇費用,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當年工程水費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所有方不再承擔用水戶因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9.不在轉制范圍內的渠系,由用水戶自行管護。經營者要對用水量進行合理調配。
10.因國家或集體建設需要,轉制工程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占用時,由市有關部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轉制合同標的額合理確定補償。
六、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改革不僅關系到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也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同時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推進。要成立市鄉兩級領導機構,鄉級領導組織由鄉鎮長負總責,確保2013年底全面完成小農水管護體制改革。
2.依法操作,嚴格管理。工程轉制要通過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建檔發證等程序實行規范化操作。要建立統一的《水利工程使用證》、《水利工程產權證》和轉制合同,并由水利局備案。
3.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改革的監督管理,嚴禁借機擅自改變工程用途、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平衡,保證全市水利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